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已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3]31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6-27生效日期:2013-06-27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3月20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13年6月至12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把集中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牢牢把握制定检查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环节。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

  按照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全覆盖”的要求,检查范围包括本市所有地区、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

  重点检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设施工、水务、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加工、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突出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的水电气热、地下管线、地铁运行、轨道建设等重点领域,突出综合楼宇、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突出消防、煤矿、化工等重点行业,突出学校、医院、商业和文化娱乐场所、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场所,突出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

  三、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零容忍”的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要制定详细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对于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对于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按照隐患自查自报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及时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对辖区内的各类单位做到全覆盖检查,把责任落实到街道(乡镇)、社区(村)。

  (三)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职责制定本行业领域大检查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检查内容和标准,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做到全覆盖检查。要组织督查组,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四)市安委会负责组织督查组,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高法、市检察院、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首都实际和年初工作部署,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细化方案,特别是以下重点工作:

  1、年度重点执法检查计划。

  主要内容:按照“整合力量、统筹实施”的总体思路,以重点监管时段和重点监管任务为核心,继续完成好重点行业领域10项执法检查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重大办、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文化执法总队。

  2、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主要内容:继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按照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严厉打击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地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决制止违法建设,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规划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文化局、市旅游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体育局、市民防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消防局。

  3、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主要内容:摸清全市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基本情况并建立基础台账,严格检查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行为,依法查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依法查处在地下室、高层建筑内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市政市容委、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局、市旅游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民防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消防局。

  4、商品交易市场安全专项治理。

  主要内容:全面检查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资质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完善并落实到位,重点场所重点设备管理是否规范,安全用电是否符合规范,市场柜台、货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各类设施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等情况,消除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安全监管局、市规划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消防局。

  5、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和“平安交通”创建活动。

  主要内容:按照本市“道路客运安全年”和“平安交通”创建活动方案要求,对省际客运、旅游客运、汽车租赁、危险货物运输、轨道交通运营、公交运营、交通运输场站和公路工程等各类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得到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要求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

  6、工程建设领域事故专项整治。

  主要内容: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排查治理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笼、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落实防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倒塌措施情况;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北京铁路局、华北电监局、市南水北调办等。

  7、地下空间综合整治。

  主要内容: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重点整治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和改变备案用途、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批准用途,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平面布局或拆除设施设备的地下空间,杜绝违法违规使用地下空间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地下空间规划设计用途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功能。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民防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商务委、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体育局。

  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

  主要内容:重点排查宾馆、饭店、商场、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认真检查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总平面布置、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保持完好有效,室内装修材料室外保温材料、彩钢板建筑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等。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9、“安全和谐”矿山建设。

  主要内容:全面深入开展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全力推进以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装备、应急救援、安全文化、绿色健康等“五大提升工程”为重点的“安全和谐”示范矿山建设工作;严厉打击矿山私挖盗采等非法违法行为。煤矿要重点检查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和煤矿安全“七大攻坚举措”,按照能力组织生产及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非煤矿山要重点检查矿山整顿关闭和尾矿库汛期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地下矿山重点检查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建立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地下矿山作业现场示范工作面、示范班组建设等情况。

  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10。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

  主要内容: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是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经营单位的监控情况。特别是液氨、液氯等重点监控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环节的安全设施设置及维护运行情况,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汛期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等。要严格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书一签”使用情况,加强上下游环节的管理。

  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

  11、特种作业“双打”专项执法行动。

  主要内容:严厉查处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使用假证、过期证和无证上岗情况,强化持证上岗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华北电监局。

  12、特种设备专项检查。

  主要内容:以电梯、大型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为重点设备,以人员密集场所和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为重点领域,全面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着重加强对氨制冷企业(重点是肉类、水产、蔬菜等食品加工储存场所)等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执法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质监局、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安全监管局。

  13、其他重点工作。

  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文化娱乐场所、铁路、民航、水务、电力、农业机械、粮食储存加工、食品药品加工等其他行业领域,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全面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消除安全隐患。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迅速动员部署,并做好方案制定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启动。要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有利于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氛围。

  (二)企业自查及检查实施阶段(7月至9月)。

  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要全面开展自查,深入细致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采取明察暗访、突击夜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层层组织开展督查抽查行动,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效。

  (三)督查总结阶段(10月至12月)。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督导检查活动。要认真总结,全面分析大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明确下一步监管重点,落实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开展检查。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明确牵头部门,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要立即行动起来,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动员部署工作,要采取措施将本通知迅速落实到基层单位和每个企业,要亲自带队到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敢于动真碰硬,务求取得实效。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应该整改的迅速整改,应该停工的立刻停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要严格执法,敢于执法,忠实履行职责,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三)坚持标本兼治,构建长效机制。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把大检查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要将安全检查贯穿于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督促企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着力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四)加强宣传发动,引导社会参与。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举报安全隐患,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同时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认真统计分析,全面总结提高。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认真、深入检查的基础上,按时将工作信息和数据统计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6月底前报送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主管领导、牵头部门、联络人及联络方式,每月20日前报送本月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发简报专刊,9月底前报送安全生产大检查阶段性总结,12月底前报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全面情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7日

同地区相关
北京市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油烟废气高效净化装置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快递安全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等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和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深圳市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的通知
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 企业“智能化二道门”建设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