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的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把限制类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简称“限制类进口废物”)的管理工作重点放在监管上,明确监管责任,防范和减少限制类进口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限制类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环境监管方案》,并已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规范性审查,现将审查后的正式文件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
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限制类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环境监管方案》
2.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意见表(省级)
3.申请进口废塑料监督管理情况意见表(省级、塑料企业适用)
4.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现场检查记录表
5.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意见表(市级)
6.申请进口废塑料监督管理情况意见表(市级、塑料企业适用)
7.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申请流程图
8.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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