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建再生铅项目准入标准
(一)严禁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在5万吨/年以下及采用坩埚熔炼、直接燃煤反射炉熔炼工艺的再生铅项目。各地区在规划建设再生铅项目时应按照《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工信部联节〔2011〕51号)有关布局规划要求执行。
(二)严格按程序标准要求开展新建再生铅项目环评、能评工作。新建再生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新建再生铅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依法通过有关部门审批。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地区在建的再生铅建设项目按照准入条件和环保核查要求进行评估审查。
二、做好现有再生铅企业准入公告管理
(四)为加快再生铅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按照《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对再生铅行业所有生产企业实行准入公告管理制度。
(五)各再生铅企业应对照《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的各项要求,对本企业再生铅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技术及装置、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将自查情况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要明确相应整改措施及达到准入条件的时间表。
(六)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于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再生铅企业准入条件核查工作,并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分批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向全社会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不符合准入条件要求企业的监督检查,推动优胜劣汰。
三、抓紧淘汰落后再生铅生产能力
(八)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已列入落后产能淘汰范围。各地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将落后再生铅生产能力列入淘汰名单予以淘汰。对1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能力,以及坩埚熔炼、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工艺及设备,各地区应立即组织予以淘汰。2013年底以前,将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列入落后产能淘汰范围予以淘汰。
四、加强再生铅企业行业准入督导检查
(九)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要求,负责对本地再生铅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作用,协助做好准入条件实施工作,加强行业协调和自律管理。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力量,对再生铅企业准入条件实施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的企业和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
(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准入公告抄送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税务、质检等有关部门,作为享受各类专项资金、优惠政策措施和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参考依据。
附件: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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