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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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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保总〔2012〕480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2-12-14生效日期:2012-12-14

各区、县环保局:
  为了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我局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12月14日

上海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促进环保定量化管理。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以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为手段,促进环境管理科学化、定量化。

  (二)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深入推进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促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国家总量减排政策的有机结合,通过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减少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全市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各项工作任务。

  (三)创新污染源环保管理模式。逐步建设以排污许可证为基础的污染源环境管理体系,加大监管、监察、监测协同作战能力,加强市区联动,加强排污单位自我监管,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三监联动”信息化机制,提高环保管理效能。

  (四)推进环保诚信体系建设。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切实加强污染源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环保行业各专业领域间污染源信息沟通与联系,加强环保和其他社会管理领域的污染源信息与沟通联系,督促排污单位自觉提高管理水平,提高自身的环保信用。

  二、工作范围和实施时间

  本轮排污许可证由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环保局根据全市统一规范,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核发和管理。

  (一)核发范围

  本轮排污许可证核发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排放水、大气主要污染物的市、区(县)级重点监管排污单位,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进行。市环保局负责本市市级重点监管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各区(县)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区(县)级重点监管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

  持有原《上海市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列入排污许可证申领名单的单位,新证发放之日起原证作废。未列入名单的单位,原证沿用至2012年底,到期作废。原证作废后企业按环评、竣工验收批文的要求以及环保部门其他规定排放污染物。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2年10月-2012年12月,完成本市面上第一批排污许可证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单位核发。核发对象:10家燃煤电厂(名单附后)。

  第二阶段:2013年,全市计划完成其它国家级重点监控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核发对象为本市占全市水、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65%的排污单位和全部污水处理厂,近130家单位。

  第三阶段:2015年前,力争完成市、区(县)级重点监管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计划总发证单位数约1400家。

  三、工作职责

  (一)市环保局

  制定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发全市统一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污染物排放负荷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市级监控重点污染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进展,确定本市排污许可证分期分批核发名录;开展市级监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环保局在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中的相关工作;总结本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经验,完善工作制度,稳步推进本市排污许可证制度。

  (二)区(县)环保局

  制定本辖区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污染物排放负荷量,确定区(县)级监控重点污染单位名单;开展区(县)级监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总结本辖区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经验,完善工作制度,稳步推进本辖区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排污单位

  在对应的市、区(县)环保局指导下,通过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和管理工作,积极提高环保自我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工作机制

  1.市区联动制度。本轮核发和管理工作,市环保局和相关区(县)环保局同步开展工作,实行全市统一规范,使用全市统一文本,共用同一电子化核发平台,市、区(县)共同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2.排污许可证联动机制。以排污许可证信息化核发平台为基础,以排污许可证工作组为纽带,发证后监管、监察、监测部门同步推行排污许可证 “三监联动”机制,全面加强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

  3.信息公开机制。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表现形式,是社会环境资源的再分配,核发和管理工作要加强信息反馈、信息沟通,加大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工作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4.例会制度。市排污许可证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交流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工作组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布置工作任务,讨论解决各项技术问题,对相关工作要点提出解决方案。不定期召开市、区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推进会议,商讨解决试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5.信息报送制度。市、区(县)环保局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排污许可证工作组编制有关会议纪要、简报和专报报局领导和相关单位。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区(县)环保局、各有关企业要加强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排污许可证发放及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责任人,做好排污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办公场地、资金等准备工作,特别要强化对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领导和技术指导,做好核发和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各项工作。

  2. 加强监督,严格制度。证后监管是本轮工作的重中之重,市、区(县)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许可证“三监联动”工作力度,加强监管、监察、监测工作力度,密切“三监”的工作联系。通过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许可证制度,切实提高污染源管理水平。

  3. 自查自纠,提高水平。各相关企业要将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当作一次全面提高自身环保管理水平的契机,在申请、接受审核反馈到领取排污许可证的全过程中,全面梳理本单位环保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切实解决本单位的实际环境问题,改善污染物排放状况,提高自身的环保管理水平。

  4、大力宣传,搞好培训。市、区(县)环保部门要运用会议、培训等各种载体大力宣传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意义,加深政府其它职能部门、社会各界、排污单位和公众对排污许可证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同时市环保局也将通过加强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2012年上海市市级排污许可证核发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区域

  1 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 宝山

  2 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 宝山

  3 上海申能星火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奉贤

  4 上海漕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化工区

  5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 闵行

  6 上海吴泾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闵行

  7 上海高桥石化公司 浦东新区

  8 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浦东新区

  9 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浦东新区

  10 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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