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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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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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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滁政〔2012〕46号

颁布部门:徐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2-04-25生效日期:2012-04-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安徽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县(市、区)政府。

  三条  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4月底前,对各县(市、区)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编办、市城建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组成,负责研究决定考核工作的重要事项,并向市政府报告。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同志兼任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情况等。
  (二)污染物总量减排:包括化学需氧量减排、二氧化硫减排、氨氮减排、氮氧化物减排和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等。
  (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等。
  (四)环境监管:包括环境执法监督,环境保护规划、规划环评及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和辐射安全监管情况等。
  (五)环保能力建设:包括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宣传教育、辐射环境监测的标准化建设及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情况等。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滁州市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  市联席会议依据《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和《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对《滁州市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下发。

  第八条  每年2月,各县(市、区)政府对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  市联席会议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联席会议审查。

  第十条  市联席会议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评定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根据考核评分结果,按得分高低排序,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市政府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一)年度有两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没有完成的,连续两年有一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没有完成的,或规划期截止年有一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没有完成的。
  (二)年度辖区内排污单位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年度辖区内排污单位发生2起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考核评分排名前4位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对“一票否决”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加市政府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及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联席会议根据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和《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进行修改完善,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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