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文件精神,指导和推动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危化品单位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危化品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危化品单位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五)一级企业的公告及证书、牌匾的发放按国家安监总局规定执行。 二级、三级企业由市安监局公告,证书、牌匾由重庆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称市化学品登记办)发放。
(六)危化品单位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七)各地安监局应建立安全标准化专家库,为本地危化品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二、机构和人员
(八)市化学品登记办是全市危化品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是全市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和危化品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单位;危化品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单位另行公布。
(九)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单位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2.对危化品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委托的评审单位进行备案。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重庆市安监局提交审核结论。
4.对重庆市安监局公告的危化品单位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十)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十一)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在全省范围内对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的危化品单位实施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重庆市安监局、市化学品登记办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十二)市化学品登记办为全市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以下工作:
1.本《细则》第九条所确定的工作。
2.为各地做好危化品单位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起草全市危化品单位安全标准化相关标准。
4.承担危化品单位安全标准化宣贯培训和自评员培训考核工作。
(十三)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
3.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十四)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再培训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经再培训合格,换发新证。
(十五)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评审人员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2个危化品单位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且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申请单位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十六)安全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危化品单位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
2.具有至少10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经历。
(十七)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3.经市化学品登记办组织的自评员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三、自评和申请
(十八)危化品单位可组织专家或自主委托评审单位为本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单位安全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2),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
危化品单位应对专家组或评审单位诊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十九)危化品单位安全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应组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的自评工作组,对安全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无安全标准化自评员的危化品企业所编制的自评报告无效。
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且自评员数量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二十)危化品单位自评结果符合《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二十一)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单位,应向市化学品登记办提出申请。
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
1.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已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1年及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及以上;
(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2.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及以上,并经市安监局同意,或者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及以上,并经市安监局同意;
(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及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十二)危化品单位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申请表(见附件3)
2.危化品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4)。
3.危化品单位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5)。
四、受理和评审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危化品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二十四)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6)。
(二十五)评审单位应根据申请单位规模及化工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专家组确定的要素及申请单位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二十六)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见附件6)。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存档,并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安监部门。
(二十七)评审计分方法:
1.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7),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A级要素得分值;
n—A级要素的数量(1≤n≤12)。
2.当危化品单位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 —A级要素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4.《评审标准》第12个要素满分为100分,每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另行公布。
5.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及以上。
(二十八)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二十九)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评审组织单位。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五、审核和发证
(三十)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市安监局。
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市化学品登记办应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评审达标情况报送市安监局审核。
(三十一)市安监局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单位名单。市安监局在公告安全标准化达标单位名单前,应征求危化品单位所在地安监局意见。
(三十二)市化学品登记办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安全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评审单位评审通过之日起算。
六、监督管理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市化学品登记办监督检查未发现危化品单位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 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并上报市化学品登记办和当地安监局。
(三十四)市化学品登记办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已达标危化品单位进行抽查,3年内对每个达标单位至少抽查一次。危化品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三级安全标准化达标单位的抽查工作由当地安监局负责执行;各区县安监局每年2月底前应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抽查情况报市化学品登记办。
抽查内容应覆盖危化品单位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危化品单位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三十五)取得安全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危化品单位应将自评报告报市化学品登记办或当地安监局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单位,市化学品登记办或当地安监局应到现场核查。
(三十六)危化品单位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吊销安全许可证的,由市安监局撤销其安全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危化品单位安全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
(三十七)危化品单位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三十八)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培训合格证书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并公告:
1.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未按规定办理换证。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4.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十九)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市安监局撤销并公告:
1.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3.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4.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5.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单位安全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七、附则
(四十)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诊断,并按照《评审标准》完善和提高安全标准化水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已经取得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危化品单位,不论等级,原则上均按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提出达标申请。
(四十一)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取得安全标准化考评员证书或考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填写再培训换证申请表,经再培训考试合格,换发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