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5日
徐州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升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应急救援的主体力量,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为先期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督促管理范围内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驻徐部队和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建立健全军地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提请、衔接驻徐部队和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驻徐部队和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本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按照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精准布局、精细管理,统一指挥、协调联动,打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挑战相匹配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组建具备专业人员、专业装备器材,能够处置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我市突发事件特点,市有关部门主要建设以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每支队伍人数。
(一)市气象服务应急队伍。由市气象部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气象监测和发布气象预警信息,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二)市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主要负责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和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三)市森林防灭火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四)市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由市水务部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水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五)市市政设施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城市道路、桥涵(梁)、隧道、照明等市政设施应急抢修工作。
(六)市公路应急救援队伍。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灾区公路抢通工作。
(七)市道路运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八)市水上交通应急救援队伍。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九)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救援队伍。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徐州地铁集团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十)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急救援队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徐州地铁集团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市燃气应急救援队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市房屋建筑工程应急救援队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因灾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和危险建筑物工程排险工作,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通、废墟清理等工作。
(十三)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市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市供电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国网徐州供电公司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被毁坏的供电线路及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用电需要。
(十六)市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国家管网集团在徐公司组建,主要负责防范油气管道事故发生,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抢险救援工作。
(十七)市供水应急救援队伍。由市水务部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输水工程事故、城市供水事故、二次供水事故等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供水水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开展村镇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八)市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十九)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技术支持、调查分析等工作。
(二十)市民用航空应急救援队伍。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徐州观音国际机场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航空器飞行事故和地面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一)市通信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由徐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通信网络保障和通信设施应急抢修工作,保障现场应急通信需要。
(二十二)市测绘应急救援队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分析、制图等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测绘技术支持。
(二十三)市卫生医疗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传染病、突发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各类突发事件中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二十四)市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动物疫病区及受威胁区域的封锁隔离、消毒和监测;动物疫病区及受威胁区域内动物的扑杀、紧急免疫接种、监测和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
(二十五)市农业有害生物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警,做好药物器械储备和病虫害防控防治工作。
(二十六)市粮食和物资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粮食和救灾物资收储、管理和调运工作,确保粮食安全和救灾物资保障。
(二十七)市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应急队伍。由市公安部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管控、疏导等工作,维护事发地区社会秩序稳定。
根据城市发展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其他行业领域的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要求。
第八条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指镇(街道)、村(社区)等组建的,从事本区域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的应急救援队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属地企业专职救援力量、微型消防站以及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综合行政执法队员、医务人员、志愿者等各类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整合组建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村(社区)两委整合党员干部、网格员、民兵、医务人员、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人员、志愿者等力量组建村(社区)应急救援队伍。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组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在本行业、本领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日常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通过资金支持、物资捐赠、业务培训、联合演练等方式,帮助扶持队伍提高救援技能。
民政部门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援组织进行注册登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工作指导和支持保障。
第十条 突发事件应对、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日常管理或者应急救援力量编成方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队伍职责
第十一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相关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紧急救援、伤员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
(二)建立健全接报出动、业务培训、科目训练、应急演练、抢险救援等相关工作机制。
(三)承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本地区突发事件紧急避险、人员疏散、控制危险源等先期处置工作,协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二)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三)承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与支持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二)参加本单位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三)参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救援的规定以及队伍管理各项制度。
第十五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部门、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可以依托消防救援部门进行培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规范引导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发展,组织动员其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驻徐部队和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编成、主要装备、通信方式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将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托国家和省、市应急指挥综合业务平台,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值班值守制度。根据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和相关规定,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在岗在位。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增加值班备勤力量、调整力量部署。
(二)应急响应制度。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维护和保养好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做好应急准备。接到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救援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集结队员和装备,第一时间赶赴指定位置。
(三)培训演练制度。根据应急救援任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熟练操作使用专业装备器材,定期开展实战训练和拉动演练。采取岗位自训、集中轮训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知识学习、救援技能培训、安全避险教育培训。鼓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加相关专业技能比武竞赛等活动。
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可以参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管理。
第五章 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调度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预案规定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需要上级人民政府、驻徐部队和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或者其他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增援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徐州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或者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增援请求。
第二十四条 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
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部未成立的,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和救援规范要求,立即开展救援;多支应急救援队伍一同参与救援的,应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情况,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消防救援部门或者主要参战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协调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实施先期救援;待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所有应急救援队伍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达救援结束和撤离指令,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指令收整队伍、清点装备,有序撤离现场。
第六章 队伍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科学规划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发展目标和建设规模。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根据执行应急救援任务需要,推动落实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用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应急救援基地建设规划要求,推动建立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设施先进、资源共享的应急救援基地,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场地设施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由财政保障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可以采用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建立经费保障渠道。
第三十条 市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将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灾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通行政策,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较大以上灾害事故,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参加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所需补偿费用由市与相关县(市、区)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 补偿费用核算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实事求是、协商一致的原则。核算标准按照现行财政支付相关规定执行;无现行支付标准的,由费用支付方与应急救援队伍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应急救援任务完成后,有关责任单位或者政府协调的支付单位应当主动与应急救援队伍协商核算补偿费用,并及时告知应急救援队伍调遣部门。
对于应急救援补偿费用争议较大、协商不成的,应急救援队伍调遣部门应当主动介入,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第三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采取自我保障和协同保障相结合的方式参加应急救援行动。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救援队伍需求和抢险救援实际,可以紧急调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为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服务保障。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等功能区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