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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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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辐〔2024〕129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4-07-16生效日期:2024-07-16

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辐射安全中心:

  为落实《关于开展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24〕154号)要求,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本市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专项行动,对辖区内托运人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排查本市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隐患,进一步压实托运人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本市生态环境部门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风险。

  二、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专项行动,统筹协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管委会开展工作,建立工作调度机制,组织开展现场帮扶指导。

  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对本市持有市级及以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托运人(临港新片区和保税区内的除外)开展执法检查,按照法定职责会同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开展联合检查。

  市辐射安全中心负责为专项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持有区级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托运人(临港新片区和保税区还包括部证或市证)开展专项检查。

  三、检查要求

  检查频次上,原则上对每个托运人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在对本市托运人实施全覆盖检查的基础上,对专项行动期间启运地为本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还应对托运人的启运准备情况开展一次检查。

  检查程序上,应事先结合托运人自查情况和近期托运计划,现场查验运输活动管理文件、运输容器管理文件和现场运输准备情况。对启运地在外区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管委会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由启运地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上,应按照《二、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督检查表》(附件1)的有关内容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并重点关注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实际托运人和承运人有无相关资质、有无运输管理制度和运输说明书、有无辐射监测设备并开展启运前监测、有无运输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和培训记录、运输容器是否合规且进行备案等。

  四、进度安排

  (一)托运人自查阶段(2024年7月中下旬)

  根据职责分工和托运人类型,各单位梳理汇总本次检查对象清单(市级清单涉及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移动使用放射源、收贮放射性废物的部证和市证单位,区级清单涉及销售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区证单位)。确定托运人名单后,发放《二、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自查表》(附件2),督促并指导托运人开展自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阶段(2024年8月上旬至9月中旬)

  各单位按照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收集托运人第三季度放射性物品运输信息,对托运人和放射性物品启运地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托运人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建立完善的运输管理制度。

  (三)总结报送阶段(2024年9月下旬)

  各单位于2024年9月底前完成本次专项行动,并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考虑等总结内容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处。

  联系人:朱 斐,电话:23117433。

  附件:1. 二、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督检查表

  2. 二、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自查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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