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专项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专项行动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沪环辐〔2024〕129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4-07-16生效日期:2024-07-16

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辐射安全中心:

  为落实《关于开展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24〕154号)要求,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本市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专项行动,对辖区内托运人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排查本市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隐患,进一步压实托运人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本市生态环境部门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风险。

  二、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专项行动,统筹协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管委会开展工作,建立工作调度机制,组织开展现场帮扶指导。

  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对本市持有市级及以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托运人(临港新片区和保税区内的除外)开展执法检查,按照法定职责会同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开展联合检查。

  市辐射安全中心负责为专项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持有区级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托运人(临港新片区和保税区还包括部证或市证)开展专项检查。

  三、检查要求

  检查频次上,原则上对每个托运人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在对本市托运人实施全覆盖检查的基础上,对专项行动期间启运地为本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还应对托运人的启运准备情况开展一次检查。

  检查程序上,应事先结合托运人自查情况和近期托运计划,现场查验运输活动管理文件、运输容器管理文件和现场运输准备情况。对启运地在外区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管委会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由启运地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上,应按照《二、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督检查表》(附件1)的有关内容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并重点关注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实际托运人和承运人有无相关资质、有无运输管理制度和运输说明书、有无辐射监测设备并开展启运前监测、有无运输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和培训记录、运输容器是否合规且进行备案等。

  四、进度安排

  (一)托运人自查阶段(2024年7月中下旬)

  根据职责分工和托运人类型,各单位梳理汇总本次检查对象清单(市级清单涉及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移动使用放射源、收贮放射性废物的部证和市证单位,区级清单涉及销售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区证单位)。确定托运人名单后,发放《二、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自查表》(附件2),督促并指导托运人开展自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阶段(2024年8月上旬至9月中旬)

  各单位按照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收集托运人第三季度放射性物品运输信息,对托运人和放射性物品启运地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托运人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建立完善的运输管理制度。

  (三)总结报送阶段(2024年9月下旬)

  各单位于2024年9月底前完成本次专项行动,并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考虑等总结内容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处。

  联系人:朱 斐,电话:23117433。

  附件:1. 二、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督检查表

  2. 二、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自查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6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本市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本市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核技术利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水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清远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5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5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酸碱交替固定床过氧化氢生产工艺改造项目安全风险防控要点(试行)》的通知
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评估指南(T/CCSAS 011-2021)
同行业相关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5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5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办事指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