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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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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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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土〔2024〕7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4-04-30生效日期:2024-04-30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按照《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和《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的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0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和《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有关要求,切实解决本市部分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短板问题,有效打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完善优化本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助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通过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优化完善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危险废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置,守牢环境安全底线。力争到2025年底,本市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60%以上,小微企业收集平台服务覆盖率较2023年翻一番。

  二、收集体系

  本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由持证类危险废物收集平台(以下简称持证收集平台)和区级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平台(以下简称区级小微平台)构成。

  持证类收集平台由汽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平台(以下简称汽修平台)以及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平台(以下简称铅蓄电池平台)构成,并纳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

  区级小微平台应以“按需实施、风险可控、责任明确、监管有力”为原则,由各区按实际需求统一布局,原则上每个郊区(浦东、宝山、闵行、嘉定、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以及保税区、临港新片区)不超过2个。

  三、服务对象和范围

  汽修平台服务对象为本市产生废矿物油、废油漆渣等危险废物的汽修行业企业,具体危险废物代码和废物描述见附件1。

  铅蓄电池平台服务对象为本市产生废铅蓄电池的工业企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源等。

  区级小微平台服务对象为所在行政区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在10吨(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四、建设要求

  (一)基本要求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运营单位(以下简称收集单位)应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制定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具有与所收集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

  (二)贮存要求

  收集单位的贮存场所和设施应单独设立并专区专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各类危险废物应妥善分类贮存,并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标签、贮存分区标志、设施标志等。其中持证收集平台的贮存面积合计不得小于100 m2;区级小微平台应位于产业园区或长期规划保留集中工业区块内且贮存面积合计不得小于450 m2。收集单位外收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最大贮存能力应满足30天经营规模要求。

  (三)环评及排污许可制度

  收集单位应严格执行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按要求规范管理运营,不得接收易爆性、感染性废物、剧毒化学品类废物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并符合消防、安全、职业卫生等管理要求。

  (四)信息化要求

  收集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通过上海市危险废物信息系统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并如实记录台账。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视频监控应确保监控画面清晰,视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五)铅蓄电池平台建设和管理要求

  铅蓄电池平台收集网点和集中贮存点的建设和管理要求详见附件2。

  六、工作流程

  (一)区级小微平台

  1. 首次申请

  区级小微平台的收集单位首次申请应向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保税区、临港新片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以下同)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所在行政区基本情况、运营团队及组织构架、拟收集危险废物的数量及种类、运营管理方案、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台帐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

  (2)与申请报告内容相关的环评文件及其批复、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协议、合同等材料。

  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材料完整且符合本工作方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并上报区政府(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同),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备案,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备案结果抄告市生态环境局。

  2. 变更(重新申请)

  区级小微平台的收集单位变更收集种类、数量的,应向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重新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环评报告及审批意见;

  (2) 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材料。

  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经审查材料完整且符合本工作方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备案结果抄告市生态环境局。

  3. 期满延续

  区级小微平台备案有效期届满,收集单位有意继续从事收集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报告,以及上个备案有效期内的运营情况自评估报告(包括运营工作的总体概述和自我评价、监管落实情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处置、管理台帐制度执行、自行监测、规范服务和收费、人员培训、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环境污染事故应对等情况)。

  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收集单位提交的材料以及试点期间的收集情况开展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延续备案,每次延续期限不超过3年,并将延续备案结果抄告市生态环境局。对于上个备案有效期内实际收集规模不足备案核定规模10%的,缩减其收集规模或者取消其试点资格。

  4. 注销

  区级小微平台的收集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自愿终止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活动的,须在终止前30日内,按规定对闲置的场所和设施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置外收危险废物和次生废水和固体废物,并向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备案注销申请,由区生态环境部门决定是否同意其注销申请,同时将备案注销结果抄告市生态环境局。

  (二)持证收集平台

  持证收集平台收集单位的首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注销申请流程和材料要求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要求执行,许可有效期限与持证单位现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保持一致。其中,在汽修平台收集单位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时,市固化管理中心应开展技术审查,根据收集单位的贮存能力确定收集规模。

  七、管理要求

  持证类收集平台和区级小微平台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收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市固化管理中心。试点期间发生重大环境违法问题的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取消其危险废物收集资格。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区级小微平台纳入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并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收集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服务范围等信息。

  市固化管理中心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对持证类收集平台的环境监管,指导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对区级小微平台收集活动加强检查并组织开展抽查,发现涉及违法违规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每年2月底前评估本市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工作开展情况,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市、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大对非法收集、转运、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八、过渡期管理

  现有铅蓄电池、汽修行业收集试点单位以及小微收集平台(宝山、奉贤、临港新片区除外),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改造并执行新管理要求,对于逾期未完成的,自动取消试点资格。

  本试点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试点期间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附件:1. 汽修平台废物名称、代码及描述明细表

           2. 铅蓄电池平台建设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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