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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动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动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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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琼环督字〔2024〕2号

颁布部门: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3-12生效日期:2024-03-12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海南省推动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代章)
                   2024年3月12日

海南省推动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8家单位《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推动各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保障美丽海南建设,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

  (一)深入学习和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生态立省不动摇,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保护生态环境“国之大者”,扎实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努力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保工作“双一流”,争创美丽中国先行区。

  (二)坚持并完善高位推动机制。认真落实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听取一次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汇报的工作机制,落实在省委有关会议播放生态环境问题警示片的工作要求,常态化高位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协调、督促落实的作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省级议事协调机构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动相关工作,“六水共治”、国家公园建设等省级议事协调机构持续强化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相关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要切实发挥沟通协调、督促检查等作用,推动省级议事协调机构部署的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落实、落地。

  (三)压实市县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县党委政府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认真落实本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采取听取汇报、组织协调、现场调研、督查督办等方式常态化研究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重大生态环境保护事项要牵头负责推动落实。各市县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应当定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每半年听取一次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汇报,及时组织研究和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各市县党委政府要建立并完善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研究、推进、督办等相关机制,强化制度执行。市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应常态化研究推进,“四不两直”一线督导,协调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市县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行政村等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强化省直部门“一岗双责”。省直部门应按照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定期研究所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要构建“四个一”工作体系(画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精准划定“三区三线”,做好各项规划有效衔接;建立一本台账,健全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标志性生态资源账册;健全一套有效监管办法,完善问题常态化发现整改机制;健全一套法规体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生态环保法治意识),加快摸清标志性自然资源、生态资源和环境基础设施“家底”,完善本底资源账册,优化日常监管方式,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实施动态化、数据化管理,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建立基础支撑。省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担当统筹协调责任,强化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生态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效能。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在项目、资金方面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规划、土地等方面加强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要素保障。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工作。针对本部门或本领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事项、重要工作要求和重点难点问题,应及时提请省委、省政府研究。省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应常态化研究推进相关工作,加强督促检查。

  二、进一步增进生态环境民生福祉

  (五)切实解决好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各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要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和为民办实事的优先项目,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从严从实推进解决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信访举报问题,下决心着力解决好群众身边的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餐饮油烟、新污染物、海岸生态破坏、农村黑臭水体问题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深入挖掘信访举报数据,加强日常分析研判,对群众反映集中、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早实施预警,重点分析处置。

  (六)构建美丽海南多元参与行动体系。各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要认真落实《“美丽海南我行动”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开展美丽海南建设全民行动,大力推广《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十条》,培育弘扬生态文化,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要完善公众生态环境监督和举报奖励反馈机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畅通“12345”热线、信访等监督渠道。要推进生态环境志愿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禁塑”“无塑海洋”“垃圾分类”“无废城市”等工作,着力构建多元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夯实美丽海南建设社会基础。

  三、明确并公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事项

  (七)梳理公开部门具体事项清单。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海洋、商务、财政、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审计、水务、市场监管、林业等省直部门(上述部门以下简称“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根据部门“三定”方案和《海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琼办发〔2020〕68号)等确定的相关职责,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形成完整准确、清晰直观的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在本文件印发两个月内依法依规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职责变更情况及时更新。同时,依据“12345热线”、信访等工作机制,明确本部门或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途径和处理流程,一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参照落实。

  (八)建立完善重要事项牵头机制。对已经明确牵头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重要事项,依法依规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重要事项,属于省级事项的,由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挥“兜底”作用,牵头组织研究会商,提出明确牵头部门意见和任务分解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属于省级以下事项的,由市县研究明确本地区牵头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

  四、项目化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九)细化责任分工。各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要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的要求,将本地区、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任务分解落实到内部部门、单位或处室,做到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省直部门相关任务分解情况应在本文件印发三个月内抄送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明确年度任务。各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要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对标对表本地区、本部门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污染防治攻坚战、“六水共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标志性工程建设和各专项小组工作、碳达峰碳中和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制定相应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全年目标、季度目标、推进措施、责任单位等。相关年度工作计划应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相应的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由其统筹报批、推动实施、定期调度、报告进展,并将相关情况抄送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一)强化协同治理。树立“高效商定一件事”“高效办成一件事”的理念,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系统性,强化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或市县的工作协同、信息共享。省直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配合部门或市县按照工作职责积极协同抓好落实。对工作中的难点环节或推进滞后问题,牵头部门应召集配合部门或市县协商研究推动解决,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应当加强沟通、协调、提醒和督办,必要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要落实生态环境治理数字化转型要求,强化省直部门间生态环境相关规划、监测、资源底数等数据的信息化共享,加强数据应用,提升生态环境智慧治理水平。各市县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工作效能,强化工作落实,并加强与省直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协调对接省直部门,争取指导、帮扶。省直部门应就本领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加强对市县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

  (十二)实施报告制度。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同第七条指定的省直部门),应每半年向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一次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各市县党委政府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应同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会同省直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开展调度评估、研究分析和考核评价,并就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对责任落实不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后果的提请省委、省政府实施约谈或责任追究。

  五、扎实推进省级督察和日常监管

  (十三)推进省级督察。充分发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延伸和补充的作用,按照坚持政治督察、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整改见效的工作原则,以更高标准推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围绕主动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长牙带刺”、动真碰硬,深入把握生态环境问题的新特征、新变化,既关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也紧盯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既着力把问题查准查实查透,也深挖问题背后的原因,全方位加强对各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要全面推进例行督察,点穴式开展专项督察,常态化实施日常督察,制作并应用好生态环境警示片,把功夫下在平时,以“长牙齿”的措施狠抓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要坚持精准、科学、依法督察,持续完善督察、整改、“回头看”检查机制和配套措施,形成完备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体系,不断提高督察效能。

  (十四)强化日常监管。各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要强化对本地区、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健全问题常态化发现和整改机制,提升日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以“真整改、改到位、不反弹”为原则,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形成生态环境监督合力,纪检监察部门持续开展生态环境领域专项监督,巡视、审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巡视、审计工作。要加强监督联动,常态化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纪检监察、巡视、审计和督察发现问题信息共享及问题整改监督联动。

  六、加强追责问责和正向激励

  (十五)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工作衔接的规定》等规定,对督察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移交有关党委政府或省直部门,经党委政府或省直部门调查并查明问题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影响、整改等情况,界定责任后,按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等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依规依纪依法审查调查,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既要防止问责不力,也要避免泛化简单化。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六)激励担当作为。各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将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情况作为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选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配置中,应特别注重选配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善于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保障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合理待遇。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激励。不断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各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要通过党委(党组)理论学习、干部教育培训等方式定期开展生态文明学习教育,并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等纳入党校中青班、进修班等主体班次重要教学内容和海南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必修课程,提高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能力。

  七、强化执法、司法的监督保障作用

  (十七)进一步理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制。认真落实《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2023年11月2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暂行规定》(琼府办〔2022〕52号),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加强对全省生态环境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各市县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部门与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承担相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行业监督与综合行政执法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监测联动、工作协同,实现监管责任与执法责任依法区分、有效衔接。重点纠治生态环境领域有案不立、有案不移、移案不收、压案不查等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对推诿、拖延、拒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十八)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全面落实《海南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意见》,强化在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证据调取、纠纷化解、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衔接配合,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督保障工作落实

  (十九)加强监督保障落实。要构建工作闭环,确保工作落实,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协调、统筹衔接、调度评估和监督管理,将本文件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落实本文件有关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委和省政府督查部门积极参与本文件落实情况的监督、督查,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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