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长沙经开区资规建局,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
为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全链条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23〕2 号),结合长沙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本通知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承担建设工程投资、组织施工、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即业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项目全建设周期的安全生产承担首要责任,遵守建筑施工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支持保障、检查督促职责,不替代勘察、设计、施工(含专业承包单位,下同)、监理、检测、监测等工程项目其他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得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不得弄虚作假、搞“挂名法人”逃避安全责任。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建市〔2015〕35号),牵头组织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全面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单位不具备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委托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与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督促其配备符合要求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
二、突出建筑施工安全事前预防
(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工程项目中消防、燃气、环境等涉及使用安全的设施必须与主体结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禁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对工程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管线、设施、地质、气象、水文等周边环境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原始资料并进行详细交底。
(二)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依规提供工程支付担保,按照《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及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承发包台账,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发包、肢解发包及其他违法发包行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发包时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应提出保证安全生产具体技术措施,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进行论证,并调整相关费用。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导致的停工,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三、严格建筑施工安全过程管控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技术难度、风险等级等因素,配备专门力量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细化明确各参建单位和人员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全过程和全员建筑施工安全综合管理。
(二)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各方签字确认,确保现场施工完整领会勘察、设计意图。禁止以优化设计名义变相降低安全标准。
(三)建设单位应全面协调、督促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现场安全风险受控,安全隐患动态清零。建设单位应牵头开展工程项目的安全巡查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重点组织检查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保证体系的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情况等,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全面闭环管理。
(四)建设单位应强化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合同履约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全面落实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承诺设置和投入的机构及人员。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按要求到岗履职,重点加强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履职管理和考核,发现参建单位关键岗位人员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规定到岗履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五)工程项目发生突发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会同各参建单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准确向有关住建部门、监督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并按照规定落实中止施工期间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复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符合条件后向监督机构提交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并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申请终止安全监督的,建设单位应确认工程施工结束。
四、加强对建设单位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置
(一)各住建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日常监督检查,特别是对于新开工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检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视情况依法依规给予约谈、通报、行政处罚、建筑市场信用惩戒等处置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问题、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停工整改;要根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对其工程项目实施差别化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建立台账,动态调整。
(二)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住建部门和监督机构应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严格调查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依据调查事实认定建设单位责任,对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住宅工程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四)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各住建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