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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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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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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渝建消防〔2025〕2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5-02-21生效日期:2025-02-21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渝建发〔2024〕8号)有关规定,现就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通知如下:

  一、分类原则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他建设工程为重点项目

  1. 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含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或内设此类场所的建设工程;

  【备注: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 除上述第1类以外的高层建筑;

  3. 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29类专业工程;

  4. 乙、丙类厂房和仓库;

  5. 召开消防设计专家技术咨询会进行研究论证的其他建设工程;

  6. 未依法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

  (二)除重点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为一般项目。

  二、抽查比例

  (一)重点项目

  1. 第1类抽查比例为50%;

  2. 第2、3、4类抽查比例为30%;

  3. 第5、6类抽查比例为100%。

  (二)一般项目

  1. 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下的抽查比例为5%;

  2. 其他一般项目抽查比例为10%。

  三、告知承诺

  (一)适用条件

  1. 一般项目的消防验收备案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2.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改变房屋用途、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 实行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4. 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 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等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采取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附件1)。

  (三)办理流程

  1. 申请环节。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的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权限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报住建部门进行备案。

  2. 办理环节。住建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按规定的抽查比例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出具备案凭证(附件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应当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四)监督管理

  1.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自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检查结果通知书。

  2. 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请复查。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3. 各级住建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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