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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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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宜府办函〔2024〕6号

颁布部门: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2-08生效日期:2024-02-08

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宜宾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8日

宜宾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四川省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要求,着力消除不安全用气环境下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决定在全市开展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饮等经营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改用电(以下简称“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上统筹、县(区)负责、部门督促”的工作原则,有序推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场所“瓶改管”“瓶改电”,

  在2024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市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的“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二、实施范围

  全市城市(县城)燃气管网(含LNG瓶组管道供气,下同)覆盖范围内,符合户内管道燃气建设改造规范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管”,满足电力增容及供配电设施布点区域内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电”。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将乡镇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改造条件的餐饮等场所纳入改造范围。

  (一)重点改造类。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且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馆、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等各类中小餐饮场所。

  (二)有序改造类。机关事业、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民政服务、企业单位食堂及宾馆、酒店等各类服务场所。

  (三)其他改造类。其他自愿申请改造的理发店、茶楼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

  本次“瓶改管”“瓶改电”实施范围不包括: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工业用户、居民用户;未取得卫生许可、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场所;不符合天然气管道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场所;其他不符合“瓶改管”“瓶改电”条件的。

  三、工作内容

  (一)及时制定方案。各县(区)要动员乡镇(街道)、社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全面摸清改造用户清单及新增用气、用电需求量,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根据排查情况,研究制定各县(区)工作方案,并于2024年2月20日前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备案。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要组织发动乡镇(街道)干部、社区网格员、物业服务单位等基层力量,挨家挨户开展政策宣传,同时充分运用微信、广播、电视及各类媒体媒介,通过多途径、多方式、多平台,广泛宣传开展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优惠政策、使用优势等,大力营造“业主皆知、用户皆晓、示范带动”的良好氛围;要积极主动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舆情应对,确保各项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积极支持。对于宣传动员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予以保障,确保宣传动员工作取得实效。

  (三)紧盯时间节点。即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为前期准备阶段,完成动员部署、组织宣传、摸清底数等工作,建立改造用户台账,并完成四川省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系统“瓶改管”“瓶改电”改造数据的填报及核定;2024年2月26日至5月25日,为集中攻坚阶段,完成重点改造类场所的改造,同步推进有序改造类和其他改造类场所的改造工作;2024年5月26日至6月30日,为评估验收阶段,查漏补缺,评估改造成效,基本完成改造工作。

  (四)提高改造效率。简化占道开挖、占用绿地等审批程序,加快办理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做好燃气、电力管线配套建设的交通组织审查和管理。燃气、电力企业切实做好收费标准公示、报装流程简化等工作,缩短改造时限。签订改造合同后,改造企业需在1个月内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通气(电)等工作。

  (五)强化安全监管。按照管道天然气、供电商业配套安装基本要求,对灶、管、阀、报警装置等关键核心构件全面实施溯源管理,为确保质量合格应选用资质齐全、无质量问题的产品,产品外观标志标识应符合标准要求,必须检验合格。督促承担改造任务的企业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和供气、供电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改造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做好工程验收移交,抓好改造后通气、通电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控,确保燃气、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六)规范收费标准。加强抽查检查,督促燃气企业、供电公司规范收取安装工程费用,不得将建筑区划红线外投资转嫁给用户,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验收费、开户费、扩容费等已明令禁止的费用,不得违背市场行情高估冒算改造费用。

  四、资金筹措

  按照“政府奖补一点、鼓励企业承担一点、用户出资一点”的方式共同推动“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符合改造条件的用户须在2024年4月30日前申请,并在2024年6月30前完成改造工作的才能享受奖补政策。

  (一)政府奖补部分由省级财政奖补和地方财政奖补两部分构成。地方财政奖补按照省级财政奖补金额1:1进行配套,地方财政奖补按照市、区5:5,市、县3:7的比例进行分摊。

  (二)鼓励企业实行材料、设备集中采购模式,减免勘察设计费、鉴定检测费,组团协商议价等方式,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成本,管道燃气企业优惠改造费用的比例不低于30%。

  (三)建筑区划红线外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改造工程的出资责任,建筑区划红线内由用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改造方式、改造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下,组建“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会商,并建立每周通报工作机制,及时进行通报、督办。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教育、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以及“三管三必须”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具体分工详见附件)。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会商研判、高效服务、联动监管、联合执法等机制,定期调度通报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改造中的矛盾和问题。“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将纳入对各县(区)、各市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二)优化服务保障。各县(区)根据情况对于“瓶改管”涉及的占道开挖、园林绿化占用等费用依法依规进行减免,县(区)集中申报、分批审批,在两个工作日完成审批。鼓励各上游气源供应企业将“瓶改管”当年新增用气量纳入燃气经营企业合同气量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

  (三)强化跟踪问效。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各督导组,要按照分片督导工作安排,将“瓶改电”“瓶改管”纳入督导工作重点,及时到联系县(区)进行抽查督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对于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启动问责。对应改未改的,一旦发生事故,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四)严格监督执法。要切实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依规对应改不改的餐饮用户进行查处,特别要坚决查处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高层建筑内、公共用餐区域放置或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加大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气瓶管理不规范、“随送随检”未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

  附件:宜宾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职责分工方案


宜宾市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职责分工方案

  一、专班职责

  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下,组建“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会商,并建立每周通报工作机制,及时进行通报、督办工作。

  二、部门职责

  各级相关部门在业务职责范围内落实“瓶改管”“瓶改电”相关工作,出台有针对性的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瓶改管”“瓶改电”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业务指导,协调燃气企业制定符合规范的简便安装流程,负责审核企业和用户奖补资金申请资料。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协调上游气源供应企业足量供气。

  公安机关负责做好对阻挠“瓶改管”“瓶改电”问题的疏导处理工作,并做好“瓶改管”“瓶改电”项目涉及施工期的交通组织审查和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达省、市补助资金到各县(区);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按时兑现财政奖补资金到企业和用户。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关特种设备、改造管材(线)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生产、销售环节燃气具及其配件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严格监管管道燃气企业、电力公司收费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符合改造条件的餐饮用户主动申请实施改造。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做好餐饮场所“瓶改管”“瓶改电”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餐饮场所消防安全抽查工作。

  信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属地和相关责任单位化解“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推进中的有关矛盾问题。

  卫生健康、文广旅游、教育、民政、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自身职责,督促协调所属卫生医疗机构、星级饭店、学校(含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序推进单位食堂“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其他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部门直接管理或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单位用户落实改造责任。

  三、属地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会商研判、高效服务、联动监管、联合执法等机制,定期调度通报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改造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

  四、企业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按照标准规范制定简便安装流程,执行优惠收费标准。负责设计、施工、物资采购及质量安全控制,按期完成改造。

  供电企业负责做好“瓶改电”相关电力配套设施建设,执行优惠收费标准。指导“瓶改电”用户户内用电设施改造,按期完成改造。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负责积极配合餐饮场所“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在改造过渡期间按照“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学校、企事业单位、商业用户及施工工地等场所,按规定不予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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