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有关重点煤矿企业:
2 月 2 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第774 号令,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 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条例》,旨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条例》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为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予以细化落实,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整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两部行政法规的基础上起草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基础主干法规,全面总结了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立法成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影响深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全面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监察职责,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二、广泛开展宣贯培训活动。各市应急局和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贯彻《条例》的具体方案,明确职责,周密组织,持续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活动。要把《条例》宣贯和《意见》宣贯有机结合,凝聚工作合力。要协调主流媒体在重要栏目、重点时段、显著版面对《条例》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各类媒介,广泛宣传《条例》精神实质和矿山安全基本知识。要深入阐述《条例》的出台背景、总体思路、重点内容及落实要求,并通过举办研讨会、专题讲座、干部轮训、专家讲解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和矿山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学习,全面增强履职能力。
三、迅速有力抓好贯彻落实。各煤矿企业要对风险隐患进行自查自改并按规定报告。各市应急局要建立健全督办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带病生产”的煤矿企业,要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的处罚措施。各市应急局要依据《条例》要求,综合运用罚款、行业和职业禁入、责令停产整顿、予以关闭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请各市应急局将《条例》的学习宣贯落实情况,于3 月1日以总结形式书面报送省应急厅煤矿综合处。(邮箱:yjtmkzhc@126.com)
联系人及电话:刘浩飞 0351-6819700
附件:《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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