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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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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孝感政规〔2020〕1号

颁布部门:孝感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0-05-06生效日期:2020-05-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孝感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孝感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6日

  孝感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孝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孝感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孝感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应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响应,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军地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应急指挥与处置体制机制,科学设计指挥模式,实现党政之间、各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协调联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市应急委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机构。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承担市应急委日常工作。市应急委和市应急办工作职责按照《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孝感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孝感政办函〔2020〕5号)要求执行。
  市应急委下设市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全市相关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市直“三区”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做好全市相关领域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原因,确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必须首先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先期开展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市直“三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应明确应急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完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第二章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第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市级或县级党委、政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及到场应急力量负责人等组成。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1名(必要时可同时设政委1名)、副指挥长数名。(市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参考模板见附件1)
  现场指挥部一般可选择设置综合组(综合会商组、综合信息组)、专业处置组(抢险救援处置组)、治安交通维稳组、医疗卫生组、通信组、新闻协调组、救灾救助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保障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分工职责和现场指挥部要求,积极履行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综合组(综合会商组、综合信息组)。由市应急办牵头组成,负责现场指挥部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根据突发事件救援需要,迅速收集应急预案、联动机制、地形图、专家信息等相关资料;统一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向党委、政府报送重要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
  (二)专业处置组(抢险救援处置组)。由突发事件主责部门牵头组成,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现场会商研判;研究拟订具体处置方案,经指挥长同意后组织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处置。
  (三)治安交通维稳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交通、交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安全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协调做好公共交通运营路线改线、运力调整等工作,确保管控区域安全有序,依法妥善处置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四)医疗卫生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成,负责统筹120等专业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现场医疗保障及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统一汇总上报伤亡人员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五)通信组。由经济与信息化部门会同通信企业牵头组成,负责组织现场通信保障,组织恢复灾区通信。
  (六)新闻协调组。由宣传部门牵头组成,负责统一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接待)新闻媒体有序采访,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七)救灾救助组。由属地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成,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组织接受捐赠、援助事务。
  (八)环境监测组。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气象、水利、农村农业、住建等部门组成,负责事件发生区域及周边居民区、重要设施的环境监测;实时提供环境监测动态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九)物资保障组。由属地人民政府会同主责部门牵头组成,负责救援力量及工作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调拨和紧急配送应急物资设备。
  (十)专家组。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主责部门牵头,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咨询。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设定其他工作组。

  第三章 应急指挥与处置

  第八条 严格突发事件预警监测和信息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事件的预警监测工作,提前分析研判,按信息发布程序及时将预警监测信息向社会发布,并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责任单位报送预警监测信息。
  获悉突发事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立即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本市110、119、120等各紧急报警中心,12345、12350等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作为信息直报点,应及时收集和分析突发事件信息、求助信息、舆情信息等,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县级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市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和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市级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同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办)。信息报送应当贯穿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的全过程。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一次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对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以及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第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的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作为突发事件“第一响应人”,应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在乡镇(街道)和公安机关指挥下做好应急救援、秩序维护、道路引领等先期处置工作。

  第十条 县级主责部门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评估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和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县应急办,达到县级应急响应标准后,应迅速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县主要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并组织成立县级现场指挥部,设置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统筹调动本地应急资源力量,组织实施处置与救援行动。同时,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成立现场指导组进行现场协调指导。

  第十一条 根据情况研判,可能或已经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在属地县应急委先期处置基础上,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统一指挥协调事件应对工作。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开展应急决策会商和综合协调调度,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市级主责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指挥,其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具体负责应急处置指挥调度。

  第十二条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县级现场指挥部并入市级现场指挥部,服从市级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市县两级各部门和应急队伍负责人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专业应急队伍到场最高负责人负责按现场指挥长的指示,指挥所属相关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现场指挥部迅速划定或重新核定管控区域。以突发事件的发生地点为中心,将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由内到外划定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确保应急处置现场工作安全有序。
  (一)核心处置区,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消防救援部门会同专业应急队伍划定并设置警戒线,属地人民政府调动公安等力量进行管控。该区域除抢险救援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区域内抢险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件。
  (二)安全警戒区,为到场开展应急处置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的工作区域。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属地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警戒线,属地人民政府调动公安等力量进行管理。进入现场人员需核验身份,除参与事件处置的人员和车辆外,禁止与事件处置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为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提供防护建议、物品或措施,确保人身安全。现场指挥部可设置于该区域内。
  (三)外围管控区,为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对社会面秩序进行临时管控的区域。由公安、交管部门划定和管理,做好应急通行路线规划,并及时将行驶路线规划通知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和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命令,统一调度指挥应急车辆有序进出事件现场。必要时,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会同交通部门向社会发布临时交通管制信息。

  第十四条 迅速选定指挥场所,召开专题会商。由市级主责部门牵头,会同属地政府,按照“安全就近、方便指挥”的原则,选取在安全警戒区适当地点或应急指挥车辆作为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通信、指挥、办公、保障等设施设备,确保各级指挥人员在突发事件现场有效履行职责。
  市级主责部门负责拟定参会人员范围,组织现场各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召开会议,就现场势态研判、制定救援处置方案、环境监测方案、应急疏散方案、信息发布及舆情管控方案、应急资源调动、扩大响应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会商,并及时传达和督促落实会议决策事项。

  第十五条 市级主责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启动应急处置决策咨询机制,组织相关专家在预测研判、应对策略、处置措施、救援技术、安全保障等方面提出建议;随时了解掌握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分析资源需求,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和前期处置情况,进一步完善处置工作方案。各工作组应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处置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人员安全情况下,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方案,报指挥部批准后,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做好信息宣传报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国家、省及市相关规定,由市级宣传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突发事件主责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应在离事故现场较近、适宜区域设定专门场所,集中接待到场媒体记者。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主责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迅速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详细信息,并及时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未经市级现场指挥部或宣传部门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等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管理。

  第十七条 做好网络舆情引导。由宣传部门牵头,网信、公安、应急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建立互联网舆情的收集、研判、回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及时核实公众反映的问题,主动进行回应和引导;对于虚假和不实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统一调动救援力量。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及时调动市级救援力量和周边县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当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判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能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需要军队参与救援的,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现场指挥部向孝感军分区提出支援请求,协调武警、驻孝部队参与救援。
  突发事件救援需要请求省级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援的,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应急委向省应急委请求省级专业救援队伍支援,省级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统一在市级现场指挥部指挥下进行救援。

  第十九条 组织开展社会动员。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的实际需要,及时启动社会动员机制,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条 妥善开展善后处置。属地人民政府应科学依法、统分结合地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和恢复重建计划,做好资金、物资等保障工作。对应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并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对外发布。
  属地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力量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做好需疏散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当突发事件需要调度多个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并需要一段时期共同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时,经市应急委领导批准,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启动联合办公机制,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根据情况,较大突发事件出现社会影响很大,或者经评估可能发展为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基础上,市应急委应启动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事件应对工作。当突发事件再度升级时,报经市委同意,成立由市委主要领导同志任指挥长的应急指挥机构,直接领导应急指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委报告。省应急委决定直接成立省级指挥机构的,市、县两级统一服从省级指挥机构的调度。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及时开展事件应对的总结评估,查找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表扬或奖励。

  第四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管理,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总体应急预案;市、县有关部门负责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修编工作。
  应急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预案修订应认真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严格履行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审批、发文、备案、公布等预案修编流程,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等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四条 强化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市级专业应急队伍认定工作,加强应急队伍的管理、培训和演练。加快建立完善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专业应急队伍为骨干力量、基层救援队伍为先期处置重要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应急专家队伍为技术支持的应急队伍体系。
  (一)孝感军分区应统筹加强全市民兵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积极协调驻孝部队、武警等军事力量支援驻地应急救援行动。根据全市主要灾害风险类别和生产安全现状,依托市内各专业教学训练基地,充分利用军地网络技术平台、技术人才资源,重点围绕抗洪抢险、生产安全、火灾扑救、防震抗震、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工程抢险等项目开展军地协作训练,提高联合组织指挥效能、联合应急救援能力、联合组织保障水平;协同配合市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军地联动快速集结、军地联合抢险救灾演练活动,通过联合演练,提高军地应急救援能力,逐步缩小训练与实战的差距。
  (二)市消防救援支队要全力打造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新格局。尽快打造一支适应大应急、覆盖全灾种、全专业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尽快制定和出台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框架,突出“一专多能”的思路,根据全市主要灾害风险类别和生产安全现状,因地制宜地建设与全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相适应的消防救援队伍,重点突出城市消防、公共卫生、森林防火、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救援能力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市级各专业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快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森林防火等市级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统筹规划和依托大型企业建设专业救援队伍。其他各专项指挥部应组建本领域专兼职救援队伍或应急支持(保障)队伍,强化应急处置队伍保障。
  (四)充分发挥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作用。鼓励各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建立应急志愿者档案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协助参与做好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的应急处置。鼓励和支持孝感市红十字会、相关志愿者组织、社会救援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积极推动社会组织纳入应急救援体系。
  (五)加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应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建立市级应急救援与处置专家库,协调联系其他市州、省级或者国家级应急救援专家,建立完善专家联动机制。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各级应急专家,并定期组织专家分析研究全市主要灾害风险、生产安全现状以及应急救援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在事故发生后,协调专家组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研判和提出科学的、可操作的应急救援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和防止事故扩大的专业建议,参与事故后期调查,为应急处置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经信局、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市直“三区”以及移动、电信、联通、铁塔等通信企业建立健全通信、指挥调度、视频会议、预警信息发布等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保障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各部门配合将各系统接入市应急指挥中心系统,全面提高应急指挥决策能力。

  第二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发改、财政等部门协助,制定市级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应急物资调配工作机制,备足备齐市级应急物资。各县(市、区)、市直“三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县乡两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制定本地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应急物资调配工作机制。各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制定本领域、本行业、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应急物资数据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完善统筹调度相关应急物资设备相关程序;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应急资源的征用补偿机制。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应急资源征用补偿机制,必要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满足救援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返还,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被征用方经济补偿。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能力承担应急抢险行动中应急救援相关费用,由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先行垫付,事后向责任单位追缴;没有事件责任单位、事件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者自然因素引发的事故应急抢险行动中发生的应急救援相关费用,由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承担。
  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作用,进一步健全区域公共安全保险体系。鼓励发展应急保险服务,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制度,加大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保险力度。

  第二十九条 强化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机关,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纪委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1

  关于成立XXX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知

  (参考样本)

  经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XXX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筹指挥XXX等相关工作。现将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指挥长: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指挥长:各专项指挥部指挥长

  成员:市委、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孝感军分区、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移动孝感分公司、中国电信孝感分公司、中国联通孝感分公司、中国铁塔孝感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成员单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及现场调度工作。指挥部下设综合组、专业处置组、治安交通维稳组、医疗卫生组、通信组、新闻协调组、救灾救助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保障组、专家组(具体分组以实际突发情况为主)。各组组长按照分工职责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原则上为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安排人员到位,切实做好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附件2

  孝感市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及应急救援补偿制度

  一、总体要求

  按照“以人为本、统一调度、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合理采购、分类储存、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调拨和共享机制,完善应急救援补偿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资源调配及时到位,补偿合理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二、职责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发改、财政等部门协助,制定市级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应急物资调配工作机制,备足备齐市级应急物资。指导各地各单位加强应急救援资源储备,确定应急救援资源储备的种类,确保突发情况时迅速完成资源共享。建立完善应急资源征用补偿机制,按照“先征用,后补偿”的办法,满足专用装备、应急物资的急需。

  各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制定本领域、本行业、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根据实际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应急物资数据库,建立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制度。

  各县(市、区)、市直“三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县乡两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制定本地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应急物资调配工作机制。根据辖区内产业结构特点以及易发的、影响大的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掌握辖区内所需调配的应急救援资源储备种类和数量,对应急救援资源实施共享,对应急救援补偿资金进行保证。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职责要求和本专业领域应急物资的实际需要,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并保持良好状态。遇突发事件时,服从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命令,迅速组织调运所需应急物资到达事故现场。

  三、应急救援资源共享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资源由突发事件对应的市级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进行调配。

  (一)发生突发事件需从外部调用应急救援资源支援时,由现场救援队伍向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应急指挥部发出调度命令,接到调令的应急救援资源储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需跨县(市、区)调用应急救援资源支援时,由应急指挥部向市有关行业部门下达命令,再由市直相关部门协调调配应急救援资源储备。

  (三)应急救援资源调用根据“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进行。在应急救援资源不足的紧急情况下,征得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可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

  (四)申请调用应急救援资源时,申请单位要出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调用理由、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接到调运指令后,应急救援资源储备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在指定时间内将所需应急救援资源运送到指定的事故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应急资源强制征用指令。

  (五)应急救援资源运送到位后,由申请单位指定专人接收,做好发放记录。应急救援结束后,申请单位负责调用应急救援资源的收缴、登记、检查、整理、移交工作。应急救援资源储备单位对返还物资进行清点验收,确定损耗并做好记录,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四、应急救援补偿机制

  应急救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一)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发生的应急救援资源运输及使用损耗、损坏等费用,均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二)责任单位无能力承担应急抢险行动中应急救援相关费用,由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先行垫付,事后向责任单位追缴。

  (三)没有事件责任单位、事件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者自然因素引发的事故应急抢险行动中发生的应急救援相关费用,由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承担。

  (四)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保障应急救援资源储备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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