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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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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孝感政办电〔2024〕21号

颁布部门: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08-21生效日期:2024-08-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孝感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8月21日

孝感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孝感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湖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结合孝感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打造武汉都市圈重要节点城市的战略定位和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要求,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s)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双减双控。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为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贡献孝感力量。

  (二)目标指标。孝感市空气质量PM2.s年均浓度、优良天数比率、重污染天数力争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全市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累计减排总量均达到1700吨。

  二、工作任务

  (一)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行动

  1.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区域布局和产业布局、能耗“双控”、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严格把关。新建“两高”项目原则上按照环保绩效A级标准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区管委会]

  2.持续淘汰落后产能。依法依规淘汰钢铁、水泥、煤炭、玻璃、电解铝、陶瓷、砖瓦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禁止新建并逐步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加快推进淘汰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退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区管委会]

  3.全面开展产业集群分类整治。开展家具制造、包装印刷、汽修、人造板、涂料制造、陶瓷、砖瓦、石材加工等集群结构优化兼并重组。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2024年底前,完成安陆市砖瓦窑企业综合整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

  (二)能源结构清洁低碳发展行动

  4.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商品煤行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

  5.整合替代锅炉及炉窑。全市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2025年底前,淘汰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炉膛直径3米以下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及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合成氨生产除外),淘汰孝感市中心城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推进陶瓷、砖瓦等行业煤改天然气、甲醇等清洁能源。[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

  (三)交通结构绿色运输体系建设行动

  6.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短距离运输和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运输。依托本地机动车生产企业,探索开展“零碳”运输场景应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

  7.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2025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2024年、2025年分别淘汰老旧车辆不少于9000台,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161台、154台。除应急车辆外,全市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80%。推动划定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禁行区,常态化开展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2025年4月底前,汽车排放检验一维修一复检数据线上闭环率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基本淘汰第一阶段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及船舶“冒黑烟”现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重点行业提质增效行动

  9.高效推进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2蒸吨/小时以上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4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完成2家钢铁、1家水泥企业和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动瀚蓝、光大2家垃圾发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

  10.加快治理设施高效提升。开展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低效失效设施升级改造,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工艺实施整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区管委会]

  11.大力提升企业环保绩效水平。2024年底前,各县(市、区)确保至少获批一家B级企业(含绩效引领性);2025年底前,全市B(含B一)级及以上和引领性企业达到10家以上。鼓励砖瓦窑企业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粉磨站、水泥制品企业创建绩效引领性企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区管委会]

  (五)多污染物协同减排行动

  12.强化VOCs全流程综合治理。鼓励引导企业生产和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对完成原辅材料替代的非重点行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自主减排。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全覆盖排查,实现问题动态清零。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2024年底前,认定合规化工园区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区管委会]

  13.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强化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对专用排烟道的施工图管控。对油烟净化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督促及时整改、定期清洗维护,对超标排放的依法依规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对群众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

  14.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提升养殖业、种植业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提高畜禽粪污利用效率。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推进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加强重点工业企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

  (六)面源精细化管理提升行动

  15.深入实施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推动中心城区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智慧工地”监管平台。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要求,鼓励建筑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建造等绿色施工技术,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强化道路清扫保洁,提高现有装备的使用率、上路率,孝感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区)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分别达到80%、70%;制定重点区域“一站一保洁”精细化环卫作业方案,定人、定车、定责、定路线、定频次;突出城市公共裸地扬尘管控,对在建工地、闲置地块等裸露土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

  16.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现有矿山加快绿色升级改造,实现施工低尘化、加工密闭化、运输清洁化。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安陆市、孝昌县、大悟县人民政府)

  17.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控。加强源头管控治理,到2025年,全市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强化禁烧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焚烧行为。[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

  18.严格烟花爆竹燃放监管。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紧盯春节、元宵、清明等关键时间节点,开展联合巡查管控。[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

  (七)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行动

  19.完善大气污染预警应对体系。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强化常态化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体系,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力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

  20.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落实武汉都市圈协作小组联防联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巡查督导、联动执法等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区管委会]

  21.强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每年9月底前,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科学合理制定重点行业企业“一厂一策”差异化管控措施。通过采取线上巡查、现场督导、高值预警、监测溯源等方式,最大程度“削峰降值”。抢抓一切有利气象条件,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增加大气环境容量,降低空气污染物浓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

  (八)大气环境管理科技提能行动

  22.织密大气环境监测网络。有条件的县(市、区)拓展建设微型空气自动监测站,购买应用激光雷达等设备,进一步提升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3.推动污染源在线监控全覆盖。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强化现场抽查、比对监测和非现场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4.夯实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加快在线监测、用电监控、震动报警、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等技术手段应用,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无人机等装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区管委会]

  (九)涉气监管执法效能提升行动

  25.狠抓大气环境日常监管。以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重点,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6.强化机动执法和交叉执法。加强武汉都市圈城市涉气交叉执法和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领域的协作配合,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7.开展移动源污染专项执法。每年开展一次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严厉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维修)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非法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8.全面整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深入开展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全面整治第三方检测机构及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政策标准激励提升行动

  29.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状况不佳的县(市、区),综合运用通报排名、公开约谈、追责问责等手段,督促责任落地见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

  30.健全空气质量改善政策制度。持续推进环保信用评价、绿色金融信贷等制度,激励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积极争取、充分运用上级资金,加大对污染减排、能力建设等领域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要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总体部署,结合自身职能,制定专项方案,并指导各县(市、区),市直“三区”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

  (二)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高质量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严重的地区,组织开展专项督办。

  (三)实施全民行动。完善投诉举报热线和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做好宣传科普,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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