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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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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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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孝感政规〔2023〕9号

颁布部门:孝感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3-12-01生效日期:2024-01-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七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日

  孝感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加快构建湖北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3〕26号)和《孝感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孝感政规〔202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发〔2020〕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主要包括: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服务区等区域建设,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公共机构、企业等内部停车场建设的,供本机构公务及其职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市政公用等专用停车站场建设的,为相应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建设的个人充电设施。

  第三条 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和行业(领域)共同监管,以“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为基本原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主体职责

  第四条 充电设施的建设,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第五条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将其所属充电设施委托给第三方运营的,须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

  第六条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确保使用的充电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充电设施安装环境及施工工艺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当充电设施运营区域内存在两个及以上产权单位时,应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运营设施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明确专人负责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排查和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掌握充电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规范、应急处理方法等;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充电设施使用人应确保充电车辆状态符合安全要求,按照充电设施使用说明操作充电设施,当出现火灾事故时应进行有效的应急处置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火灾调查所需信息。

  第九条 居民自用充电桩安装应当符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依据报装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纳入统一管理的自用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XF1283-2015)等相关规定,对自用充电设施开展日常巡查检查,进行维护和管理,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对于未纳入统一管理的自用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巡检巡视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时,应当提醒自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其他充电设施所在场地管理方应对充电设施做好日常巡视工作,发现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告知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单位,并督促其及时消除隐患;遇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关闭电源、消防应急等措施。

  第十一条 供电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电动汽车充电桩配电线路的维修和养护职责。

  第十二条 鼓励充电设施所有权人为充电设施设备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章 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工作,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监管责任,将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纳入监管范围。对充电设施的消防工作职责,各部门分工如下:
  发改部门负责统筹对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呈现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状态,加强配套供电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工程纳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交通场站的业主和经营单位做好本场所内所建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产品质量消防安全监管。
  消防救援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充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组织开展除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将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状况纳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供电相关企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充电设施的供电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供平台监控数据,并做好安全用电宣传。

  第四章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消防工作职责的公(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由属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约见谈话,并督促落实整改责任。

  第十七条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公(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因充电设施的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根据火灾事故级别,按照《孝感市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导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拨打投诉电话“12345”等方式,举报充电设施相关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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