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类别的通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类别的通告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鞍政发〔2019〕2号

颁布部门:鞍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9-02-28生效日期:2019-02-28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类别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管理工作,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省蓝天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蓝天发〔2018〕2号)精神,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市政府决定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Ⅱ类(较严)燃料组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用的Ⅱ类燃料组合包括: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本通告中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三、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在2019年12月底前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四、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热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严厉查处禁燃区内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鼓励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

  五、本通告由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8

同地区相关
鞍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2025年修订)
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25年修订)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交底要点(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 “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被修订)
鞍山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已被废止)
同专业相关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宜昌市危险作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污水系统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