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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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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应急函〔2023〕168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10-24生效日期:2023-10-24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为做好《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高质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信用监管是新时期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抓手,在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深入贯彻实施《办法》,抓实抓细各项重点工作,是我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安全生产领域建立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对于积极构建以“风险”为核心、“信用”为基础,贯穿安全生产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涉及行政执法、事故查处、执法监督和普法宣传等多个工作环节,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厘清信用职责事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形成规章实施全链条工作闭环,防止出现监管执法和信用管理工作“两层皮”现象。《办法》与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文件相比,其主要内容、制度依据、条款内涵、工作落实等内容调整较大,各地要加强培训,以多种形式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确保理解不走偏、贯彻不打折、落实不走样。要注重与普法工作相结合,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普法宣传,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激励严重失信主体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各地要及时将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和有关情况报送省应急厅。

  三、严格认定依据。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监管主体责任,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要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第八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开展。认定依据须为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或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四、依法实施惩戒。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务必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将信用建设摆到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大局中予以通盘谋划。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工作,遵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严格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最新是2022年版)和我省补充清单,不得超清单范围开展失信惩戒,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不得任意扩大到未被依法认定严重失信的其他信用主体,确保失信惩戒在法治轨道运行,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五、规范相关程序。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标准和程序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时办理信用修复。在作出列入决定前以及作出列入或提前移出决定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救济途径等有关事项。《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告知书》等文书原则上通过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制作,也可手工制作相关文书(见附件)。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名单列入、提前移出等管理工作要通过应急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对超出《办法》第二条范围以外的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可移交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附件:文书参考式样.docx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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