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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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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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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3-10-11生效日期:2023-11-11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强化燃气锅炉污染物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决定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气锅炉。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燃气锅炉。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在用燃气锅炉。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全市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气锅炉,其中火炬开发区(不含民众街道)、石岐街道、东区街道、西区街道、南区街道、五桂山街道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区域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本公告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不高于10mg/m3,二氧化硫不高于35mg/m3,氮氧化物不高于50mg/m3。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的,从其新标准执行。

  (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锅炉项目。

  (三)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达到本公告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有效期5年。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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