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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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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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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部门:江府告〔2023〕3号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10-23生效日期:2023-10-25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蓬江区、江海区全域,新会区会城街道,鹤山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建成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园林机械、农业机械等类型;或者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

三、在上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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