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区分局:
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工作会议,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并向各省辖市(区)(含航空港区,下同)推送了疑似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和应急减排清单与排污许可企业信息库信息不一致的涉气企业名单,要求加快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涉气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补全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修订本级应急预案。根据国家及我省要求,各省辖市(区)要结合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抓紧修订重污染天气预案,优化调整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流程,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确保本级应急预案要素齐全、工作规范严谨、责任分工明确、响应措施得当,切实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全面核实涉气企业名单。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的企业名单,各省辖市(区)要以本地排污许可企业信息库为基础,借助企业季度/年度执行报告信息、工业用电数据信息及工商注册注销信息,逐家企业进行核实,并按要求在推送清单中填报生产状态、涉气情况、核实情况与不涉气原因等详细信息,逐家逐条修订涉气企业信息,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确保涉气企业信息真实准确。
三、修订补全应急减排清单。根据涉气企业信息核实情况,各省辖市(区)要在前期清单编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涉气企业“应纳尽纳”的原则,将包括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在内全部涉气企业和生产线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电厂、供暖锅炉、小微涉气企业应全部纳入减排清单,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按照绩效分级最新评定结果,及时更新应急减排清单中涉气企业的绩效等级,将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和产排污环节,提升重污天气应急管控实效。
四、组织填报移动源清单。按照生态环境部用车大户清单、货车白名单修订要求,各省辖市(区)要认真组织开展用车大户清单及货车白名单的信息填报工作。将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港口、物流(民生保障类除外)、铁路货场、电厂、矿山(含煤矿)、砂石骨料、施工工地等单位纳入用车大户清单管理;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禁止上路或使用及因特殊原因需临时豁免的载货车辆,纳入货车白名单管理,并按照填报要求完善清单相关信息;根据国家、我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文件要求和各省辖市(区)制定的移动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家完善重污染天气不同预警级别期间运输车辆、厂内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控、可核查。
五、健全清单审核调度机制。各省辖市(区)要建立健全清单审核调度机制,组建工作专班,指定两名科级干部(大气、移动源)作为联络员,认真组织开展清单逐级审核,逐清单逐企业明确县级、市级审核责任人,压实清单修订责任,严格把关清单修订质量;及时调度本辖区清单修订进度,定期汇总上报工作情况,确保我省清单修订工作高效高质量完成。
六、按时保质提交阶段成果。各省辖市(区)要认真组织开展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分别将清单修订进度于每月15日和30日(格式见附件1)报省厅大气处,直至应急减排清单实现全覆盖;8月25日前,完成工作专班组建,并将专班人员信息表(格式见附件2)报省厅大气处备案;8月31日前,将移动源应急管控方案报省厅移动源处审核;9月5日前,将生态环境部推送的企业核实情况报省厅大气处审核,同时印发并公开年度移动源应急管控方案;9月15日前,将完善的用车大户清单(模板见附件3)及货车白名单(模板见附件4)报省厅移动源处审核;9月22日前,将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省厅大气处;9月30日前,将应急减排清单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10月20日前,将新修订印发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省厅大气处备案。
大气处联系人:李 方 雷 豪
电话:0371-66309080 66309586
邮箱:dqcyjgkz2021@163.com
移动源处联系人:王利芳
电话:0371-66309260
邮箱:wkch@sina.com
附件1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半月进度情况.docx
附件2 专班人员信息表.docx
附件3 重污染天气用车大户清单模板.docx
附件4 重污染天气货车白名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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