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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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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23〕58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7-24生效日期:2023-07-2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99号)同时废止。

  2023年7月24日

江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预案体系

  2 指挥体系

  2.1 省级指挥机构

  2.2 市县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联防联控

  3.1.1 信息归集

  3.1.2 隐患识别

  3.1.3 风险会商

  3.1.4 协调联动

  3.1.5 扁平管理

  3.2 监测预警

  3.2.1 事件监测

  3.2.2 预警分级

  3.2.3 预警发布

  3.2.4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来源

  4.1.2 报告内容

  4.1.3 报告时限

  4.1.4 报告形式

  4.1.5 报告纪律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应对

  4.4 响应分级

  4.5 响应措施

  4.5.1 响应启动

  4.5.2 医学救援

  4.5.3 流调溯源

  4.5.4 现场处置

  4.5.5 应急检验

  4.5.6 原因调查

  4.5.7 舆情引导

  4.5.8 秩序维护

  4.5.9 响应终止

  4.6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调查

  5.2.1 企业主体责任

  5.2.2 属地管理责任

  5.2.3 监管部门责任

  5.2.4 主管部门责任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信息保障

  6.4 医疗保障

  6.5 运输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动员保障

  6.9 培训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事件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的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以及《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及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件,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含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家宴及家庭自采自食、自制自食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属于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江西省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其他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处置。民航、铁路、水运等交通区域食品安全事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国家食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国家层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国家食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或本省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对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件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由事发地所在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等规定处理,无需启动本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小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按照省委、省政府统筹部署,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平急转换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主管)责任。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应急责任。

  (4)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加强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测,严密排查风险隐患,加强应急准备、业务培训、训练演练,充分调动全社会资源,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依靠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充分利用检验检测、风险评估、舆情监测、预警交流等科学手段,推进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加强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性质、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危害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遵从国家食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本省食品安全事件分为四个级别,即一般食品安全事件、较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国家食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分级标准修订时从其新标准。

  1.6 预案体系

  本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为省、市、县级人民政府三级。省级预案包括本预案,以及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本系统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工作手册(指南);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制定本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省级相关部门与市、县级人民政府预案应与本预案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2 指挥体系

  2.1 省级指挥机构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与省食安委合署办公,以下简称省指挥部),作为全省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并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指示和要求,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工作组负责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省食安委主任担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省食安委副主任)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食品安全办主任、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与省食品安全办合署办公),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组织对食品安全事件开展调查评估。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以下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省食品安全办为组长单位,相关部门参加。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综合信息,上传下达,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流调救治组:省卫生健康委为组长单位,相关部门参加。会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粮食、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流调溯源等工作;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做好病患救治工作,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力量,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积极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健康危害。

  (3)事件调查组:省市场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相关部门参加。组织、指导事发地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进行召回、下架、封存,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会同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开展事件所涉食品及相关产品监督抽检,调查事件性质和原因,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事件防范意见。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

  (4)技术支撑组:省市场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南昌海关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影响,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必要时技术支撑组可与事件调查组一并开展工作。

  (5)新闻宣传组:省政府新闻办为组长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互联网信息办、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事件处置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和“一个口子发布”的原则,依据政务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把握食品安全事件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6)治安秩序组:省公安厅为组长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互联网信息办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治安秩序。

  (7)善后工作组:省食品安全办为组长单位,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为善后工作牵头实施主体,省民政厅等有关省直部门依据自身法定职责,对口督促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者及受影响人员的安置、慰问、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等事项,妥善处理因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及其他事项,尽快消除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秩序。

  (8)后勤保障组:省食品安全办为组长单位,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为后勤工作牵头保障主体,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口督促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经费、车辆和通信、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及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保障应急物资市场价格的稳定;保障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和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通道的应急运输畅通。

  (9)专家咨询组:省食品安全办为组长单位,相关部门参加。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应急专家组,为现场处置、医学救援、调查评估、舆论引导、善后处置等工作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专家建议。

  (10)省级指导组:省食品安全办为组长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派出省级指导组,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组长一般由省食品安全办派员担任,成员从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抽调。根据工作需要,在市级或县级启动应急响应后,也可单独派出省级指导组督促、指导基层应急处置。

  2.2 市县指挥机构

  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或明确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食品产销密切的属地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鼓励成立联合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区域性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切实加强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3 运行机制

  3.1 联防联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食品安全事件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组织实施工作,发挥市、县、乡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村委(社区)干部分别包保A、B、C、D四级食品企业主体制度优势,抓好辖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办每年评估本年度食品安全事件情况,分析研判下一年度食品安全形势,作为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向上级党委、人民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1.1 信息归集

  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执法办案、专项行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上级交办、部门通报等发现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倾向性、突出性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分为产品风险、管理风险、舆情风险三大类,及时抄告本级食品安全办。

  3.1.2 隐患识别

  根据食品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报告、群众投诉举报等情况,开展隐患风险识别。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对于仅涉及本地个案或仅涉及本单位职责的隐患信息,应及时研判识别。对于涉及两个及以上成员单位的隐患信息,首发单位应及时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研判识别。对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隐患信息,由本级食品安全办组织综合研判识别。

  3.1.3 风险会商

  (1)定期会商。各级食品安全办采取多种方式,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本级食安委成员单位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会议。

  (2)紧急会商。经风险识别,获知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或有发生重大、紧急食品安全事件苗头时,各级食品安全办根据需要即时组织紧急会商、趋势分析和预警交流。

  (3)会商人员。定期会商和紧急会商时,根据需要可为食安委全体成员单位,也可为食安委部分成员单位。必要时可邀请企业包保干部、食品种植养殖者、生产经营者、专家,行业协会、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4)会商内容。通报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围绕风险信息,分析风险性质,确定风险点及其风险程度、可能发生的概率、事件发展趋势,提出预警、控制和纠正措施,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3.1.4 协调联动

  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会商确定的措施,依据属地职责、监管职责联合行动、协调联动。

  (1)产品风险排除。根据需要发布安全风险提示函或警示信息,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属于共性风险的安排部署专项整治,采取全域风险防控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风险程度较高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存在系统性、区域性或重大安全风险的,应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相关部(委、局),并采取控制措施。

  (2)管理风险排除。制定整改方案、清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防范管理风险。

  (3)舆情风险排除。确定舆论引导、宣传方案,拟定发布稿源,明确目标媒体以及发布渠道、要求和方式,发布权威声音,并及时监督反馈宣传效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向公众澄清事实,加强正面引导,有效引导舆论,最大限度控制或消除不良影响。

  3.1.5 扁平管理

  坚持“以快制快、高效联动”的原则,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指挥体系在最短时间内启动“平急转换”模式。根据工作实际和现实需要,必要时可实行提级指挥、扁平化运行,实施上下级指挥体系与工作专班合并办公机制,省级或市级决策、县级抓落实的高效决策指挥机制。

  3.2 监测预警

  3.2.1 事件监测

  建立全省食品安全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有关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发挥明厨亮灶、智慧监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等系统在食品安全事件监测中的作用,提升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粮食、卫生健康、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完善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件监测防控体系;依据自身法定职责,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评估、舆情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3.2.2 预警分级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食品安全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预警信息分级评估标准见附件2)。

  有关监管(主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及时通报本级食品安全办及相关监管(主管)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3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食品安全办可依据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当确定食品安全事件事态完全控制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由食品安全办按照发布程序报经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涉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视情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对相关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传播不实信息,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

  (2)防范措施。依法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对可能造成人体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3)应急准备。相关地区和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保持通信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能够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来源

  (1)食品企业: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及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

  (2)医疗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技术机构:各级食品检验、检测、检疫以及风险评估、风险监测机构。

  (4)公众举报: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媒体报道: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6)政府部门: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粮食、卫生健康、海关、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食安委成员单位。

  (7)包保干部:分别包保A、B、C、D四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县、乡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村委(社区)干部。

  (8)上级机关:国家有关部(委、局)通报的信息。

  (9)外地通报:本辖区以外有关部门通报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迟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1.2 报告内容

  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1)初报:主要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简要经过(死亡人数、重症人数、治愈人数,可能涉事食品、企业信息等)、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研判、事发单位名称、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2)续报: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续报可多次报送,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每天至少上报1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

  (3)终报: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影响因素、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监管措施完善建议等,应在食品安全事件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4.1.3 报告时限

  (1)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和获悉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单位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对口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粮食、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立即通报本级食品安全办。

  (2)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和收治食品安全事件患者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食品安全办同步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时,应当立即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经研判可能构成食品安全事件的,应立即通报本级食品安全办及相关监管(主管)部门。

  (4)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可能构成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应立即通报本级食品安全办及相关监管(主管)部门。

  (5)相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事件举报,应当立即通报本级食品安全办,经核实初步确认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依照程序上报;各监管(主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

  (6)各级食品安全办在接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办报告。

  (7)上述条款的“立即”时限原则上是半小时以内。信息报送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1.4 报告形式

  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网络形式报告,后续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实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原则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同步越级报告。

  4.1.5 报告纪律

  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纳入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范围。

  不按规定内容、时限、程序和要求报送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一个年度内发生1次及以上瞒报、谎报或2次及以上迟报,以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4.2 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办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同时组织本级食安委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减轻危害或次生危害:

  (1)全力救治病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竭尽全力救治患者,做好安抚工作。

  (2)防止次生危害。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依规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3)尽快查明原因。保护现场,维护治安。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应急检验检测。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初步调查。

  (4)及时回应关切。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依法发布事件及其处理情况,邀请专家开展第三方科普宣传。

  4.3 分级应对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分别由事发地的市级、县级指挥部分别统一指挥处置工作。

  对超出我省处置能力或国务院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在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后,省指挥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相关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涉及跨市级、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当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4.4 响应分级

  根据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食品安全事件省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4个等级。市、县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要时段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报请省委、省政府分级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省食安委主任或其委托的省食安委副主任统一指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由省食品安全办主任组织指导协调。省食品安全办及时调度研判事发地应急处置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根据需要给予支持。

  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由省食品安全办副主任组织指导协调。省食品安全办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人民政府沟通协调,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根据需要给予支持。

  4.5 响应措施

  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省指挥部分别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省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4.5.1 响应启动

  由省指挥部综合协调组负责,事发地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进入应急状态。

  4.5.2 医学救援

  由省指挥部流调救治组负责,指导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开展诊断治疗;必要时组织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

  4.5.3 流调溯源

  由省指挥部流调救治组负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找事件原因的源头,并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12小时内向省食品安全办、省卫生健康委同步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在7日内提交最终报告。

  4.5.4 现场处置

  由省指挥部事件调查组负责,指导事发地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半成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4.5.5 应急检验

  由省指挥部技术支撑组负责,组织技术机构对现场控制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据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停止经营;对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事件无关的,应依法予以解封。

  4.5.6 原因调查

  由省指挥部事件调查组负责,组织各方力量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调查初期尚无法确认为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先参照本预案开展调查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规的原则,综合分析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日常监管等信息,及时、准确查清性质和原因。属于传染病、水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进行后续处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事件原因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经过。

  (2)人员伤亡情况: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健康损害情况。

  (3)涉事产品情况:涉事食品及其原料购进、生产、销售、使用情况。

  (4)事发单位制度情况: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的报告情况;事件发生后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及采取控制措施的情况;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隐瞒、谎报、迟报,故意破坏事发现场,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或者阻碍调查的情况;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情况;制定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情况;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情况;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的情况。

  (5)监管部门日常履职情况: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报告食品安全事件的情况;事件发生后,是否按规定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和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情况;按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的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等情况。

  (6)其他部门应急履职情况: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食品安全事件的情况;与有关部门相互通报的情况;按规定赶赴现场调查处置的情况;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检验的情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情况;对事发单位监管的情况;涉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以及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

  4.5.7 舆情引导

  由省指挥部新闻宣传组负责,通过人民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形式,借助电视、报纸等传统主流媒体,运用微博、微信、微视频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公众发布食品安全事件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情。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5.8 秩序维护

  由省指挥部治安秩序组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对救助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9 响应终止

  当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经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响应:

  (1)病例。食品安全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阻断肇事食物摄入72小时内无同类病例发生),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隐患。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4.6 信息发布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在设区市食品安全办指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在省食品安全办、事发地所在设区市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在省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由省食品安全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发布信息的内容应当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发挥主流媒体作用,认真回应社会关切,组织专家解疑释惑,正确深度有效引导,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对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启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后,参与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编造、传播食品安全事件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立即开展保险受理和保险理赔工作。未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算由相关机构及个人垫付的前期治疗费用,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 责任调查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省食品安全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调查,也可委托设区市食品安全办组织责任调查。

  调查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主要查明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管(主管)部门、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责任。

  对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2.1 企业主体责任

  根据事件发生的监管环节、领域和职责分工,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粮食、海关等有关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企业(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步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刑事侦查。

  5.2.2 属地管理责任

  对党政领导干部未正确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和应急处置职责的,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追责问责。

  5.2.3 监管部门责任

  对日常监管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5.2.4 主管部门责任

  对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食品安全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食品安全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报告。省食品安全办牵头负责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档案收集与保管。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专业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响应和应对处置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队伍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要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2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的技术检测、评估、鉴定,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承担。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受政府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必要时可委托互不隶属的机构“同步采样、分别检测、结果比对”,提高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构建食品安全智慧应急指挥系统,实现智能化、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3 信息保障

  各级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件隐患预警等内容在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各级食品安全办及有关部门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4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根据本省应急物资储备机制,按照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需求,及时为事发地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卫生医疗设备。必要时,由红十字会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6.5 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等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依法建立应急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6.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动员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7 物资保障

  按照“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包括控制食品安全事件所需药品、试剂、检测设施等)的储备、调拨和组织生产,按照国家和本省突发事件应对的有关规定,保障应急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并在使用储备物资后及时补充。保障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8 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给予补偿。

  6.9 培训保障

  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编制本系统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手册或指南,细化职责任务,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强化培训,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提供餐饮服务的民航、铁路、水运运营单位等,应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检查落实,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件隐患。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本预案为江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并报上一级食品安全办备案。相关部门制定本系统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工作手册(指南),报本级食品安全办存档。

  7.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在食品安全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 预案演练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演练、实战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应急演练应当重点演练应急指挥、信息报送、现场指挥、协调联动、舆论引导、调查评估和综合保障等工作。省级、市级、县级分别每三年、两年、一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省食品安全办(省市场监管局)管理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2.江西省食品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分级评估标准

           3.江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4.本预案名词术语


江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江西省食品安全事件预警信息级评估标准




  




江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省指挥部职责

  省指挥部与省食安委合署办公。组织、协调、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传达并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和要求;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工作组负责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二、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为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单位和相关市级、县级人民政府。

  省指挥部办公室:与省食品安全办合署办公。负责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省委政法委:发挥平安建设协调机制作用,督促相关单位履行好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职能。

  省政府新闻办、省互联网信息办:指导做好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对涉及食品安全事件的相关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的生产加工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进行调查处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造成的质量安全事件开展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救治,组织疾控和医疗相关机构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标准解释;负责饮用水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因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环境监测工作,并督促相关肇事单位或个人处置污染物。

  省公安厅:负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介入食品安全事件处置,防范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证据灭失,负责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侦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省教育厅: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学校及幼儿园食堂、校园食品超市(食品小卖部)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技工院校食堂、校园食品超市(食品小卖部)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省林业局:负责对林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发生的质量安全事件开展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对发生的粮食收购、储存及其出入库环节的原粮质量安全事件和政策性粮油产品质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江西局:负责对发生的中央储备粮收购、储存及其出入库环节的原粮质量安全事件和中央储备粮油质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维护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违法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中的物价稳定等工作,参与事件后的有关恢复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资金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省级经费保障工作,支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力开展。

  省司法厅:负责为各有关部门依法处置食品安全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省科技厅: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件中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并推荐相关领域专家提供有关技术服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储备物资的保障供给。

  省民政厅: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开展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将符合条件的受食品安全事件影响的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南昌海关:负责对口岸、特殊监管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进出口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铁路运营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铁路运营外的相关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省供销联社: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农村食品经营网络环节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省机场集团公司:负责民航运营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其他非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医保局、省红十字会、省民宗局等部门按照本预案中涉及的表述或法定职责,协助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含赣江新区管委会)、县级人民政府(含新区、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先期处置;做好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组织做好善后工作。

  附件4

  本预案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含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虽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但公众或媒体对食品行业或其某个产业、某个品种、某个企业已出现或可能出现负面舆情的事件。

  食品安全事件: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含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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