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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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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23〕42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3-05-18生效日期:2023-06-1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18日

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排污口监督管理,巩固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支撑,深化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谱写“奋进新时代、建设新天堂”的壮丽篇章,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2023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完成全市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亚运水环境质量保障核心水域范围内入河排污口和全市入海排污口整治。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钱塘江、苕溪和运河的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完成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口整治,依托“浙里碧水”“浙里蓝海”“生态智卫”等应用,实现排污口动态监管,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体系。

  二、开展排查溯源

  (一)摸清排污口底数。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 1232-2021),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运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线排查等技术,结合2016年全市排污口排查情况等,对通过管道、沟、渠、涵、闸等排污通道向河道、湖泊等排水的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以及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开展排查、复核,查核内容包括排污口位置、种类、数量、特征、排放去向、审批情况及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沿河、沿湖的工业园区、居住区、畜禽水产养殖场等为重点查核区域。[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级归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具体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区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排污口清单。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 1235-2021)等相关技术指南及规范,结合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排放废水组成及特征等,对排污口进行分级分类。按照“一口一档”要求,并结合排查复核情况,建立排污口清单和城镇雨洪排口清单,录入“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系统。市级归口部门应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帮扶,定期开展工作情况调度。(市级归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建立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属地区、县(市)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区、县(市)政府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管理主体为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日常监督,协调、督促责任主体完成整治工作。(市级归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一)明确整治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结合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情况,梳理形成问题排污口清单,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分级分类的整治原则,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治理一批排污口。整治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过程中,应做好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区、县(市)政府合理设置过渡期;对取缔、合并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各区、县(市)政府应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后,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并在“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中实时更新。(市级归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区、县(市)政府或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取缔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市级归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清理合并一批。清理合并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打通截污纳管“最后一公里”。(市城管局、市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纳管后统一处理。其他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由相关区、县(市)政府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规范治理一批。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管线,应组织清理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做到“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以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确需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治理。排污口应规范设置,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市级归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试点先行。按照省里试点工作安排,结合亚运保障工作需要,对亚运水环境质量保障核心水域范围内的排污口,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业排口和其他排口先行先试开展整治。2023年8月底前,完成亚运赛事场馆、亚运村(分村)、接待饭店等重点场所半径1公里内水体,室外涉水项目比赛区域及上下游(或半径)5公里内水体,9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排污口的排查、溯源和整治。(市级归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对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开展溯源治理。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保障汛期排涝安全。(市城管局、市建委、市林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氮磷拦截、生态修复、区域循环、降污减排”的思路,指导开展农田区域退水“零直排”试点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禁、限、转、治措施,探索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模式,推动实现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再利用或达标排放。(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强化规划引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给排水规划、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和规划环评,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从源头上防止无序设置。规划环评应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市生态环境局、市林水局、市建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与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分级审批,审批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等事项的,实行“多评合一”,在一个环评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林水局等参与)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管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市级归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对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管局等参与)各级河湖长应将排污口纳入日常履职巡查内容。(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四)强化环境执法。市、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管借道排污等逃避监督管理的行为,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五)建设信息平台。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对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管等实施数字化管理。加强部门协同和数据共享,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数据资源局等参与)

  五、加强支撑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本级依托市治水办成立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属地主体责任,成立排查整治工作组,编制排查整治实施计划,明确分阶段工作目标,制定排查溯源整治等任务时间表、路线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生态环境局统筹负责工业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市建委统筹负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市城管局统筹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市林水局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涌)排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统筹负责农业排口、渔港排口、水产养殖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三)严密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和其他市级归口部门要结合排查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分年度制定实施工作计划,明确排查、整治、验收等工作目标任务。2023年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及排查计划,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和试点整治,搭建信息平台,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要素保障,做好动员发动;2024年重点制定分类整治方案和问题销号制度,建立问题排污口清单和排污口数字档案,组织开展全面整治;2025年重点制定验收规程,组织开展总结验收、质量抽查和查漏补缺,建立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动态监管。

  (四)严格督查问责。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是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和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调度、通报、督导、问责机制,督促落实排污口排查整治相关责任,对进度严重滞后以及监管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视情况责令重新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五)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市、区县(市)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相关部门要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6月19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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