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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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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应急电〔2023〕24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5-29生效日期:2023-05-29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前期组织专业力量到我省开展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明查暗访,并对我省机构监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党委高度重视,要求对中介机构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巩固我省安全评价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5月29日

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巩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成效,防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保持不足情况下开展法定业务,从业人员虚挂资格证书而实际不在机构执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过程管理虚化等突出问题,省应急管理厅决定从2023年6月1日至8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行动范围

  (一)注册地在省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江苏执业的外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二)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我省范围内全部法定评价检测检验项目,以及法定项目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项整治行动内容

  针对应急管理部来我省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明查暗访发现的有关问题,围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3个层面,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层面。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是否具备并保持应急管理部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履行从业告知义务。

  2、是否存在以分公司、分支机构或有其他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及以分公司、分支机构名义出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情况。

  3、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项目等情况。

  4、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公开的影像信息是否存在造假现象。

  5、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6、是否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7、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是否与评价或检验检测时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相符合,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情况;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人员劳动合同与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收入证明不符合的现象。

  9、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监管部门层面。

  1、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2、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3、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等情况。

  4、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专项整治行动时间安排和工作方式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从2023年6月1日至8月30日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改阶段。(6月1日至6月5日)

  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对照专项整治行动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核查本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规定时间范围内的法定评价检测检验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落实到位,于6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厅科技和信息化处。(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 30 号鸿瑞大厦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025-83332391)

  (二)集中检查阶段。(6月6日至7月15日)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属地监管责任的要求,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1号令)明确的法定职责,扎实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行动。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登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统计梳理本区域内的法定评价检测检验项目清单(附件1),认真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做到不走形式、不落死角、不留盲区。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于7月20日前将本市专项整治行动汇总表(附件2)、情况总结上报省厅科技和信息化处。

  (三)抽查核查阶段。(7月16日至8月15日)

  省应急管理厅组成执法检查组,对省内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省外在苏执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保持条件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同时对存在疑问的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可延伸至检查企业现场,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与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以及非法作业等突出问题。

  (四)总结通报阶段。(8月16日至30日)

  对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验收,并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综合总结通报。在集中检查和总结通报阶段,省厅将对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实地督导检查,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是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推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具体主抓,指定分管局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务必取得实效。

  (二)严格检查执法。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加大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进行从业告知的项目、没有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非法从事法定安全评价的查处力度。对2022年5月1日以来的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项目要进行全覆盖检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结果及时报送省厅。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组织,可采取多种方式,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宣传。专项整治期间,广大群众可通过12350热线电话或省应急管理厅网站网上信访渠道举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问题线索将移交相关市级监管部门重点查处。

  附件: 1.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项目清单.docx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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