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全市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全市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南应急发〔2023〕10号

颁布部门: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5-16生效日期:2023-05-16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总体行动的部署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安排,制定《全市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

全市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印发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南安委〔2023〕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应急办发〔2023〕35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深刻吸取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坚持企业自查与部门检查相并重、严格执法与专家服务相结合,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总体要求,聚焦工贸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钢结构筒形仓重点检查事项、电气焊作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安全出口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实现全市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动态清零和重点问题基本消除。

  二、重点整治范围

  全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中涉“行业类”和“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的工贸企业(以下简称“高风险工贸行业企业”),存在已建成运营的用于储存固体物料的钢结构筒形仓(斗、塔)、有固体物料参与反应的钢结构筒形容器(以下简称“钢结构筒形仓”)的冶金、建材企业,工贸行业领域电气焊作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

  三、重点整治事项

  (一)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安排,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抓好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落实全员责任、危险作业整治、外包外租整治、培训教育整治、科技设备赋能建设、应急救援演练等7项重点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检查要点表见附件1,《判定标准》检查表见附件2、3、4。

  (二)工贸行业领域电气焊作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电气焊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进行作业的;

  2.电气焊作业人员未执行电气焊作业相关标准的,未遵守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

  3.在实施电气焊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的;

  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

  5.从业人员不熟悉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的;

  6.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三)存在钢结构筒形仓的冶金、建材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未根据钢结构筒形仓的安全性等级、类型及使用环境,建立全寿命周期内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2.对未经正规设计的,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影响结构安全的改造与施工的,用途改变的,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发生变化的,遭到灾害或事故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的钢结构筒形仓本体和支撑件,未进行可靠性鉴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对钢结构筒形仓操作、检维修作业等相关岗位人员,未开展安全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

  4.钢结构筒形仓未设置料位监测报警功能(雷达、红外、机械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并设置必要的联锁保护。

  5.未对主体结构有无材料锈蚀、焊缝开裂、螺栓松脱、构件过度变形等进行日常检查。

  6.运营、检维修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承发包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

  7.动火、高处、有限空间、清库等风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未执行作业审批制度,明确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名单和职责。

  8.涉及焊接与热切割、电工、高处等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作业资格。

  9.未对动火区可燃物、可燃设备或部位,以及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以及涌入的物料、高温和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四、工作安排

  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集中安排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分以下四个环节开展:

  (一)细化方案,动员部署(2023年5月底前)。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局要制定印发专项排查整治方案,方案中要结合本地区行业风险、企业数量和监管执法力量实际,明确重点整治企业名单,并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同时开展专题培训,宣传解读《判定标准》。

  (二)自查自改,部门帮扶(2023年7月底前)。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局要将方案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相关工贸企业,企业要严格对照《判定标准》逐项开展自查自改,并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局要对安全生产水平薄弱、风险突出的重点企业开展帮扶。

  (三)专项执法,督促整改(2023年9月底前)。

  市应急局将对附件5所列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局要按照本地细化方案采用“三位一体”模式开展专项执法。对企业自查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罚,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交叉检查,成效考核(2023年12月中旬前)。

  市应急局将适时统筹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局开展异地交叉检查,异地交叉检查将覆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由受检地区负责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为确保全市工贸行业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见到实效,市应急局将对专项工作纳入年底考核。

  具体考核细则及所需提供佐证材料如下:

  序号考核要点考核细则所需材料

  1工作部署

  推进情况1.按期制发实施方案,且方案明确属地重点检查工贸企业名单;

  2.按期召开动员部署会、专题培训会,并邀请相关企业参会;

  3.按照要求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清单细化方案、会议通知或签到表、进展清单。(扫描版)

  2企业自查

  自改情况7月底前,细化方案中的所有企业需完成自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企业报送应急管理部门自查自改整改落实情况的材料(扫描版)

  3执法检查及

  督办情况9月底前,根据属地方案中重点检查工贸企业名单,完成执法任务。执法文书(扫描版)

  4宣传曝光

  情况在本地区融媒体等平台对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报道相关材料

  对本地区正面典型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报道典型经验做法宣传材料

  曝光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典型执法案例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典型执法案例曝光佐证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科学组织。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局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企业数量、人员力量等实际,强化责任措施落实,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

  (二)广泛宣传,警示曝光。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局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对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曝光一批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典型执法案例,强化警示和教育引导作用。

  附件:1.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管理类检查表

        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行业类检查表

        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项类检查表

        5.市应急局专项排查整治执法检查企业名单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
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内涝抢险工作预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高考中考期间加强噪声管控的通告(已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南宁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壮族三月三”假期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题库的通知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框架(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2024年修订)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清洁取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仓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襄阳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清远市属、清远高新区、清城区、广清产业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