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河府〔2023〕44号

颁布部门:河源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3-04-20生效日期:2023-06-01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市决定燃气锅炉全面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为河源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2023年6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

  1.自2024年6月1日起,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自2025年6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本公告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有关燃气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严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二)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项目。

  (三)现有燃气锅炉项目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不达标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开始实施,2028年5月31日失效。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

同地区相关
河源市财政局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资金的通知
河源市气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的通告
广东省河源市气象局关于加强2024年度升放气球活动安全管理的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生态文明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宜昌市危险作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污水系统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宜昌市危险作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污水系统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