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
为鼓励企业开展大气污染物减排工作,激发治污内生动力,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实施方案》(粤财资环函﹝2024﹞15号,以下简称《减排激励实施方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3﹞8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2023年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励对象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采取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或者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措施,开展工业锅炉、炉窑、涉VOCs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及技术改造的工程结构减排项目和淘汰相关产污工序的结构减排项目,并形成NOx或VOCs减排量的企业给予激励;为落实国家以降低PM2.5浓度为主线要求,对投入二氧化硫、烟粉尘减排治理设施的企业给予激励。基础性资金支持共性工厂、共性产业园建设项目,不支持其他新建、扩建“三同时”项目以及1年(申请之日起)内存在不良信誉记录的企业,不支持升级改造后仍为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和已获得省相关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
二、激励方式
根据《减排激励实施方案》要求,基础性激励资金按照“先减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对开展工程治理减排并已形成减排量的企业给予奖补。对达到NOx和VOCs减排任务的企业,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暂按NOx减排奖补1万元/吨、VOCs减排奖补4万元/吨的标准进行激励,后续将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调整补助标准和范围。
三、申报流程
(一)企业提出申请。有关企业自行计算减排量后,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3﹞84号)要求,认真规范准备申报材料,于6月30日前将减排量核算表(一式三份)、治理项目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改造施工合同、项目实施结果监测(检测)报告、治理项目NOx和(或)VOCs减排量核算报告、其它相关佐证材料等申报材料和《NOx与VOCs减排量及奖补金额清单》(一式三份)的纸质盖章版连同电子扫描版报送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收到申报材料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3﹞84号)要求开展减排量初审,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办﹝2023﹞538号)要求进行初步核查、核实,汇总通过初审企业的《NOx与VOCs减排量及奖补金额清单》和申报材料、减排核算过程及数据来源说明等材料,于7月1日前将NOx减排量及奖补资金相关材料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将VOCs减排量及奖补资金相关材料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管理科。
(三)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减排量审核。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大气环境管理科分别对治理项目的NOx和VOCs减排量,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明确的标准、流程,准确、客观地进行核查、核实、认定,并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减排量核定抽查。省生态环境厅每年组织对地市污染减排量核算、核查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
1.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pdf
2.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pdf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 吴文雄 3883775;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管理科 张子扬 38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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