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24年度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现就我市升放气球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二、升放气球须按规定审批并由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实施,严禁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或未经审批升放气球。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三、经审批许可的升放气球活动,升放气球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实施,杜绝违章操作。取消升放活动应当及时报告;更改升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升放气球的填充物应以氦气等惰性气体取代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避免发生爆炸伤人事故。利用气球开展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把关,严格按照许可要求升放。
四、对于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升放气球活动、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升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等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升放气球活动及其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监督及举报电话:0762-318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