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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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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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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连府函〔2025〕20号

颁布部门:连平县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25-03-05生效日期:2025-03-05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河府函〔2025〕40号)有关工作要求,现将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5年3月1日起,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的四类标准执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5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4元/小时。

  二、各镇、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连平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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