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现将《武汉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武汉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和《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武办文〔2022〕2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下同)、使用(取得安全使用许可的企业,下同)企业(以下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是指将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性、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划分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督管理,建立分级分类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第四条 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按标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市应急管理局重点监管企业(不含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的企业,以下称涉及爆炸性生产装置的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负责按照检查频次要求,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除市应急管理局重点监管企业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含涉及爆炸性生产装置的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负责按照检查频次要求,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涉及爆炸性生产装置的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按照应急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附件1)执行。
评估诊断采用百分制,根据评估诊断结果,按照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分为红色(60分以下)、橙色(60至75分以下)、黄色(75至90分以下)、蓝色(90分及以上)四个等级。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判定为红色:
(一)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的;
(二)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三)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或者未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
(四)三年内发生过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或者三年内发生2起较大安全事故,或者近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亡人一般安全事故的。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自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企业可组织企业内部专业技术力量,或者聘请安全专家,或者聘请安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诊断。自评完成后,企业应当在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将自评结果报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复核工作,并确定其安全风险等级。评估诊断分级复核工作可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评估诊断分级复核结果要通报至危险化学品企业。如企业对应急管理部门的复核结果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5日内申请重新复核;应急部门应当听取企业申述理由,重新组织进行复核,作出最终认定。
区应急管理局应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当年的11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并于12月15日前将评估诊断分级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
第十五条 已纳入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暂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依法被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书的;
(四)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暂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安全风险和隐患的,其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改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执行。
如被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企业,再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岗位风险辨识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四知卡”(知岗位安全责任、知岗位安全风险、知岗位操作规程、知岗位应急处置)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评定结果,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将安全风险等级为红色、橙色的企业纳入重点防控和监管范围,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整改提升,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暂停新(扩)建项目审批,依法严肃查处。鼓励蓝色等级企业强化自我管理,促进黄色等级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估诊断分级评定结果、季节特性、行业特点和工作安排,结合《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8〕5号)和《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按照“重点整治红橙色企业、强化提升黄色企业、巩固完善蓝色企业”的原则,通过日常检查、重点督查、随机突查等方式,严格监管执法,强化企业安全风险管控。
各区应急管理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应包括辖区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
第十九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做好按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与安全风险分级分类后检查的统筹衔接,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黄色、蓝色等级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近三年发生过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应当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
(二)对近三年内曾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一年内因重大事故隐患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停产整顿、技改基建、关闭退出以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红线”意识不牢、责任不落实等企业,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基础上实施动态检查,年度内检查次数至少增加一次,增加的检查次数可计入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检查次数。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检查频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
(一)红色等级企业:市、区应急管理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二)橙色等级企业:市应急管理局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区应急管理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三)黄色等级企业:市应急管理局每年检查不少于黄色等级企业数的50%,区应急管理局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四)蓝色等级企业:市应急管理局每年检查不少于蓝色等级企业数的10%,区应急管理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依法查处发现的事故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督促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不得以提高安全生产风险评定等级代替采取执法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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