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月16日,1辆甘肃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双寨村某电焊铺检修时发生空罐气体闪爆事件,造成2死3伤。为深刻汲取事件教训,针对此次事件反映出的问题,深度摸排行业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短板与不足,通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全面有效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西宁“4·1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闪爆事件教训,举一反三,系统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全面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能力。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现结合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有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面完善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狠抓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安全监管能力,切实做到重大风险隐患排查见底、防范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坚决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重特大事故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二、时间安排
(一)各市州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4月至5月)。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制订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从严落实相关查纠工作,强化工作动员与部署,加强专项整治宣传工作,全面构建社会共治氛围,将专项整治工作措施转为实效。
(二)督导检查与入企抽查阶段(2023年6月)。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市州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各市州严格实施专项整治工作,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惩处到位。
(三)问题整改与成果总结阶段(2023年7月)。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固化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重特大事故发生。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要于2023年8月31日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并抄送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一)严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保持情况。要严格辖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资质条件保持,严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全面排查清理不合规企业、不合规车辆,对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企业要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各市州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并督促企业健全和落实车辆维护与车辆技术档案制度,确保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对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档案不符合规定或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以及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不达标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全面防范和化解危险货物罐车重大风险,联合查处涉嫌非法改装、违规检验的货运企业、维修企业以及罐体检验检测机构;对罐体未按规定喷涂和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标志,罐体安装不规范,罐体及附件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车辆技术条件、附属设施设备、车辆标志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依法严肃处罚。对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保险过期失效的,要立即停运整改,责令企业限期投保。(各市州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对“两类人员”安全考核与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工作,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核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进行全面核查,严查无证从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核查企业落实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确保企业从业人员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作业的技能条件。(各市州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填报工作。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531号)要求,全面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电子运单管理,严格电子运单信息的内容填报及时限要求,对不填报或不如实填报电子运单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理。(各市州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压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主体责任。督促辖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动态监管责任,确保企业车辆严格按照派单运营,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信息与运单一致;严格按照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全面加强动态监控设施设备和车载终端巡查检修工作,确保动态监控车载终端和系统功能正常运行。(各市州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营运车辆LNG、CNG气瓶及新能源车辆电池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对营运车辆的LNG、CNG燃料气瓶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摸排车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情况,坚决打击充装超期未检、无使用登记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等充装违法行为,对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车用气瓶不得继续充装、使用。加强对新能源出租车、网约车、公交车等车辆的电池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采取规范科学有效的检查维护手段,切实提高动力电池的使用安全系数。(各市州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七)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停放行为。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和检查,对未经审批和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条件的专用停车场,一律予以取缔;对已审批但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取缔;对不按规定运行、超出经营能力和范围的,要责令限期完成整改;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员、押运员关于规范停车的管理和培训,严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乱停乱放,驾驶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规范停车。(各市州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交警总队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一)强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分类备案管理。摸清辖区机动车维修业户底数,加强对辖区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的分类备案管理工作,未及时备案的,限期责令整改;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相关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要及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各市州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危货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备案条件审核。严格核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分类备案基本条件,对符合开展危货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参考《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一类维修企业要及时指导完成备案;对不符合危货车辆维修基本要求条件而实际违规从事危货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应立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各市州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到经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危化品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要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维修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以及超范围承修危险货物车辆罐体设备等行为。对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和车辆维修单位、厂站、处所等开展明查暗访,全面清查改装、维修、销售记录,严厉打击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非法改装伪装普通货车用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各市州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交警总队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4·16”危险化学品车辆爆炸事故对道路安全通行及地方安全生产造成的重大影响,不断提高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的能力,扎实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工作,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整治工作专班,认真对照方案任务和时限,细化分工、有序推进,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协调解决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扎实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采用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强化任务措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各地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细化专项整治措施,深化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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