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化工园区建设相关工作安排,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青海省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
青海省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任务部署,从系统上、源头上、根本上抓好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巩固深化前期工作成效,有效防控化工园区重大安全风险,推动化工园区逐步实现集中布局、集群发展、降低安全风险等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
所有经省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认定公布的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
二、工作思路和目标
以“十有两禁”整治提升为主线,以专家指导服务和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为抓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实施封闭化管理、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持续强化专业安全监管能力,实现25%以上化工园区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目标。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复核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等级。全面贯彻落实六部委《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青海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省级层面统筹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并全过程指导,市级层面负责具体实施,参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表》,全面评估并确定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化工园区对照“十有两禁”(“十有”,即有规划体系,有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有“四至”范围,有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有公用工程和配套功能设施,有封闭化管理,有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有信息化平台,有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有消防设施。“两禁”,即“禁限控”目录,禁止有居民居住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标准,结合园区实际,完善“一园一策”整治提升方案。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高安全风险、较高安全风险的,通报并督促当地政府严格落实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管控要求;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所有化工园区应在公布认定3个月内完成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化工园区所在地市州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推进“十有两禁”整治提升。属地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通过在线抽查、现场指导等方式,开展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成效“回头看”,推动化工园区落实“一园一策”方案,持续推进整治提升。一是加快实施园区封闭化管理、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2023年底前,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15家以上或重大危险源数量20个以上的化工园区要率先完成。督促指导在园重大危险源企业以特殊作业管理、智能巡检、人员定位、双重预防机制等应用场景建设为重点,开展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二是稳步推进“十有两禁”其他建设任务,推动化工园区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用地,确保符合国土空间、产业发展、安全发展等规划,加强专业监管人员能力提升培训,按照“一园一策”方案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推进居民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搬迁,推动公用工程和配套功能设施、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实训基地、消防设施建设,确保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十有两禁”整治提升各项任务。(化工园区所在地市州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落实《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总体方案》部署,省、有关市州、化工园区按照职责分工,规范实施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加强过程指导管控,按照实施方案有序有效完成年度项目建设任务,严格项目验收,示范带动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加快提升。(化工园区所在地市州政府、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分工负责)
(四)持续开展专家指导服务。配合应急管理部对格尔木工业园化工园区开展国家级专家指导服务,组织省内专家对全省所有认定的化工园区开展省级专家指导服务,加大对化工园区指导帮扶,全面复核“一园一策”整治提升完成情况,坚持问题交办,压实责任,闭环整改。(省应急厅牵头,化工园区所在地市州政府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配合)
(五)推动有条件的化工园区率先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省级层面按照《“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要求,坚持示范带动、批次推进原则,在全省第一批化工园区认定公布之后15天内,按照不少于25%的比例,选取基础条件较好、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和重大危险源数量较多、发展空间较大的化工园区,确定2023年创建较低安全风险等级化工园区名单,指导推动持续加大投入、完善机制、重点突破,2023年底前率先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为2025年90%左右的化工园区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奠定基础。(省应急厅牵头,化工园区所在地市州政府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省级部门配合)
(六)健全完善安全风险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要求,健全完善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对评估为高或较高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后仍达不到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按程序取消化工园区认定资格。(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化工园区所在地市州政府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统筹、市级负总责、化工园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级层面统筹推进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加强全过程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化工园区管理的地方政府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年度计划,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压实化工园区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按时高质量完成。
(二)加强示范交流。采取现场观摩、座谈交流等形式,共享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实践经验,推动各地区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各项任务深入开展。
(三)加强工作督导。坚持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月调度工作机制,加强对“十有两禁”整治提升、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建设等任务的督导调度和跟踪服务,有关市州安委会办公室每月23日前,将当月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对整治提升工作不力、进展缓慢地区,加强现场督导、约谈通报,确保任务落实。
联 系 人:张得良
联系电话:0971—6151609 传真:0971—6136079
邮 箱:qhwhzz@163.com
附件 青海省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任务分解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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