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工作安排,强化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盯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难点痛点,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整治行动”)。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压实建设、施工、监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等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各岗位安全责任落实,规范设备安装、使用、拆卸及维保全链条管控,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各环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按标准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有效防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安全。
二、整治范围
全省范围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设备;
(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检测验收等环节;
(三)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整治重点
(一)设备管理方面
1.设备来源: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未办理使用登记、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等问题;
2.设备档案:设备档案不齐全、不规范、不真实,未建立“一机一档”管理制度等问题。
(二)人员管理方面
1.持证上岗: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等问题;
2.安全培训:未对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流于形式等问题;
3.违章操作: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等问题。
(三)安装拆卸方面
1.专项方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专家论证等问题;
2.现场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中未设置警戒区域、未安排专人监护、未按方案进行作业等问题。
(四)使用管理方面
1.设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调试、试运行、自检合格等程序不到位,未经检测合格即投入使用,安装、顶升加节附着完毕后未经检验检测合格、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即违规投入使用等问题;
2.安全检测: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检验检测资质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活动,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
3.维修保养: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施工、监理单位未派专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保过程进行现场督导等问题;
4.使用安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未对司机、司索信号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人员配备不齐全,存在擅自改装建筑起重机械或擅自增加其它附属设施、超载超负荷使用、“带病作业”、人为破坏安全保护装置等问题;
5.群塔作业:建筑起重机械与周边建构筑物、高压线、临时施工设备等的使用安全距离不足,未制定群塔作业防碰撞专项方案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5年4月10日前)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际,结合2025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在本方案所列整治重点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治理重点。将整治行动要求,传达至基层一线,确保施工、监理企业及监督机构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建筑起重机械方面标准规范及政策要求,为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夯实基础。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5年4月底前)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按要求,全面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自查自纠,做到建筑起重机械全覆盖排查,问题隐患全整改到位。
(三)集中治理阶段(2025年5月至10月)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基础上,按要求对在建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开展全覆盖检查,建立问题隐患台账,督促限期落实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进行建立台账、挂牌督办、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的,要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25年11月)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专项治理行动成果,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和常态化管理办法,整理形成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管责任。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相结合,全面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层级指导和监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市(州)本级及各区(县)责任分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弥补建筑起重机械监督工作短板。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等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控流程和现场作业规定,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清单,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
(三)依法依规处理。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隐患问题多及发生事故的建筑起重机械,坚决采取限制使用、停工整改、责令拆除等监督措施,督促事故隐患整改闭环。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拒不整改建筑起重机械隐患问题的项目及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报送厅建筑业监管处。12月10日前报送整治行动总结报告。
联 系 人:盛嘉福
联系方式:0971-6113885
邮 箱:szjtjzyjgc@163.com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
地区 |
现有建筑起重机械情况(台) |
排查建筑起重机械情况(台) |
问题隐患情况 |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行刑衔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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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 |
施工升降机 |
物料提升机 |
塔式起重机 |
施工升降机 |
物料提升机 |
检查发现一般隐患 |
已整改一般隐患 |
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
已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
企业 |
个人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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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为累计表,动态更新当月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