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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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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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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清府函〔2022〕550号

颁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2-12-30生效日期:2023-02-10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污染物 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广东省生 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 律法规关于深化工业锅炉排放治理的相关要求,决定对我市燃气 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 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佛冈县。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公告实施之日起,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洲心街道、东城街道、横荷街道,清新区太和镇、太平镇、山塘镇、禾云镇新建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 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佛冈县全域新建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 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在用燃气锅炉

  自 2025年1月1日起,在用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 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 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燃气锅炉。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在 规定期限内达到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 能达到本公告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相应 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

  (三)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有关燃 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DB44/765-2019)表 3 的,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从其新标准、新要求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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