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污染物 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广东省生 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 律法规关于深化工业锅炉排放治理的相关要求,决定对我市燃气 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 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佛冈县。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公告实施之日起,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洲心街道、东城街道、横荷街道,清新区太和镇、太平镇、山塘镇、禾云镇新建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 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佛冈县全域新建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 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在用燃气锅炉
自 2025年1月1日起,在用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 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 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燃气锅炉。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在 规定期限内达到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 能达到本公告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相应 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
(三)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有关燃 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DB44/765-2019)表 3 的,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从其新标准、新要求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