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化燃气锅炉排放治理,防治臭氧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等要求,我市决定对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湛江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应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3.5%条件下,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不得高于 50mg/Nm3(下同)。
(二)在用 2t/h(或 1.4MW)及以上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自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审批、登记和备案燃气锅炉,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审批、许可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
(二)在用 2t/h(或 1.4MW)及以上燃气锅炉应采取有效措施,在2024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通告要求。逾期不能达到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三)国家或广东省对燃气锅炉发布新的更严格排放标准,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按照国家或省更严格标准、要求实施。
(四)本通告的燃气锅炉是指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