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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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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22〕55号

颁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9-28生效日期:2022-09-28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9月13日印发《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21〕62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8日

青岛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范围内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

  1.5灾害与风险分析

  1.5.1历史灾害

  有记录以来青岛出现涝年有8年次(1911年、1926年、1956年、1961年、1962年、1964年、1970年、1975年),同时每年均有不同程度的旱灾发生,年均旱灾面积63万亩。

  青岛多次受到台风影响,1985年第9号台风,造成2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22亿元;2005年第9号台风“麦莎”造成70.7万人受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6.7万人,直接经济损失4亿多元;2020年8号台风“巴威”过境,全市受灾人口1.75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29亿元。

  青岛先后发生了1999—2002年严重干旱,2010—2011年秋冬春三季连旱;2013—2018年,连续5年遭遇严重干旱,年平均降水较历年同期偏少30%以上,24座大中型水库基本干涸,主要河道断流,城乡生活和工农业用水全面告急,部分企业限产停产,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等区(市)实行限时限量供水,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受到了严重影响。

  1.5.2 区域风险分析

  根据汛旱灾害的特点,结合地形地貌条件,按照行政分区,全市防御重点如下:

  (1)市内三区。区域内主要分布有李村河、海泊河、张村河等河道,地形主要为平原和丘陵区。风险区域主要有沿海、沿河两岸低洼区域和城市易积水区域。

  (2)崂山区。区域内主要分布有白沙河、张村河等河道,地形主要为山丘区,海岸线较长。沿海区域为风暴潮灾害风险点,山洪沟两岸村镇为山洪灾害风险点。

  (3)城阳区。区域内主要分布有大沽河、白沙河、墨水河等河道,城阳街道、惜福镇街道、夏庄街道东部、河套街道的部分区域和红岛街道为低山丘陵区,其余为平原。平原低洼区为洪涝灾害发生的高风险区。

  (4)青岛西海岸新区。区域内主要分布有白马河、吉利河、横河、风河等20条独立入海河流,西部有藏马山脉,西北部有铁橛山脉,南部有大珠山脉,东北部有小珠山脉,东南面濒海,中部为海积平原,整个地形呈北高南低之势。东南部沿海区域是风暴潮灾害风险点,西北部山区为山洪灾害风险区域,地势低洼地段是洪灾发生的高风险区。

  (5)即墨区。区域内主要分布有大沽河、莲阴河、墨水河等河道。受崂山山脉和胶潍河谷盆地的影响,形成了低山丘陵与平原洼地的组合。西部大沽河水系由河流冲积平原组成,是洪涝灾害发生的高风险区;东部沿海是风暴潮灾害的高风险区。

  (6)胶州市。区域内主要分布有大沽河、南胶莱河、云溪河、店子河等河道,南部、西南部地区为低山丘陵区,东部、东北部地区为冲积平原,地势低洼,是洪灾发生的高风险区。

  (7)平度市。区域内主要分布有大沽河、小沽河、泽河、北胶莱河等河道,受大泽山脉影响,北部地区以低山丘陵为主,中、南部地区为平原、洼地。南部是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域,北部山区为山洪灾害高风险区域。

  (8)莱西市。区域内主要分布有大沽河、小沽河、五沽河、洙河和七星河等河道,地形北高南低。北部为低山丘陵,中部为平原,南部为碟形洼地,地势由西北边境向南逐步降低,过蓝烟铁路后向西南倾斜。中南部地势低洼处是洪灾发生的高风险区。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青岛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和防台风工作。

  市城市防汛办公室设在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做好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棘洪滩水库、崂山水库的防汛工作。其他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由相关区(市)城市防汛办公室具体落实。

  根据需要,市防指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市防指指挥确定,通常由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通常设立研判、执行、保障等若干职能组,具体设置由现场指挥长决定。

  2.1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市防指指挥;市委、市政府相关负责人,市应急局、市水务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常务副指挥;青岛警备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任副指挥,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任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市大数据局、青岛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消防救援支队、青岛国际机场集团、青岛国信集团、青岛地铁集团、青岛城运集团、青岛银保监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青岛海事局、省调水中心青岛分中心、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水文中心、中国铁路济南局青岛工务段、中国联通青岛分公司、中国移动青岛分公司、中国电信青岛分公司、中石化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驻青海军等单位负责人,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1市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指挥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指、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防汛抗旱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文件等。

  2.1.2市防指组织架构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监测预警组、专业处置组、综合救援组、人员转移和社会动员组、医疗和防疫组、治安警戒组、宣传报道组、专家组、综合保障组等10个工作组。

  (1)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防指秘书长兼任,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指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指示;全面了解掌握防汛抗旱信息,为市防指领导决策提供服务;组织协调全市防台风工作;承办防汛抗旱工作的统筹协调、公文运转,及时向省政府、省防指报送重要工作情况,收集、整理、上报动态信息,做好会议筹备组织、纪要印发等工作,协调市防指各工作组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的业务调度、督导检查和综合评价,向市防指报告工作情况等。

  (2)监测预警组。负责提供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服务,按照预案和行业规定报送,依法依规发布,提出应对建议。

  组长单位:市气象局、市水文中心、市水务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部北海局等。

  (3)专业处置组。由各类自然灾害密切相关的主管部门按照洪水、内涝、风暴潮、地质灾害等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组织调动有关行业队伍和资源,开展巡查防范、处置抢护工作。台风防御由市防指办公室牵头组织。风暴潮防御由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城市内涝由市、区(市)城市防汛办公室按照城市防汛防内涝预案组织实施。水库、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工程抢险依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水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程及专项预案组织实施。海上搜救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按照《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组织实施。专业处置所需物资由相应自然灾害密切相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和统筹调用。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组建市级水务专业处置组,指导水务行业抢险处置队伍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局、青岛海事局等各类自然灾害密切相关的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本行业市级专业处置组,指导行业抢险处置队伍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青岛海事局等部门每年4月10日前将专业处置组名单报市防指备案。

  组长单位: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

  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青岛海事局等。

  (4)综合救援组。根据市防指要求,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调相关领导赴现场并协助开展工作。

  组长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卫生健康委、青岛海事局、海军相关部队、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政府等。

  (5)人员转移和社会动员组。负责组织协调人员转移安置,组织灾情调查、损失评估、统计上报、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开展公益宣传、防灾减灾科普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组长单位:各区(市)政府。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等。

  (6)医疗和防疫组。负责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等。

  (7)治安警戒组。负责道路交通管制,根据市防指或现场指挥部的调度指令,疏导救灾人员、车辆,实施重点防御区域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政府等。

  (8)宣传报道组。负责会同主管部门确定宣传报道口径,组织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正确引导舆论;协调安排新闻报道、新闻发布会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控、收集和引导;做好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及防汛预警、汛情公告、安全提示等信息发布工作。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应急局、青岛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

  (9)专家组。负责对灾害处置措施、损失影响和善后恢复等提供咨询、评估和决策建议。市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市防汛专家组,对全市防汛工作提供咨询和决策建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应急局、青岛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水文中心等部门要组织成立行业专家组,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有效应对滑坡泥石流、危房倒塌、道路桥梁损坏、洪水和重要水工程险情、海上船舶事故等极端天气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应急局、青岛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水文中心等部门每年4月10日前将专家组名单报市防指备案。

  (10)综合保障组。负责调集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物资及供水、电力保障,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和市场供应。做好应急抢险救援通讯保障。

  组长单位: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广播电视台、市通信管理局、国网青岛供电公司、通信运营企业等。

  2.1.3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市防指工作要求、指令,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和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各自主管(监管)行业、领域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舆论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市委网信办:统筹指导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承担重大突发事件网络舆情调控工作,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查办网络重大案件。负责互联网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及防汛抗旱工程立项审批(政府投资)或核准(自筹资金);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做好教职员工、学生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节水意识,提高其避险自救和互助能力,落实学生防溺水安全责任;做好校舍安全排查和维护,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担负重要救灾物资生产的市直工业企业进行生产指导;指导市直工业企业等单位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市财政局:按照应急管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做好市级防汛抗旱资金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协调、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住房和建设行业职责内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的维修抢护;负责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危、破、陋”住房改造工作,指导做好危房专业鉴定、预警预报等工作;配合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对危病房屋进行摸底排查及受灾房屋的抢修、建设。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燃气供应、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等行业做好职责范围内公用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保障城市气、热稳定供应;督促各区(市)做好雨后垃圾清理、清运工作;指导做好户外广告、亮化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汛期配合区(市)政府做好城市广场、海水浴场等公共场所人员疏导和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路、公路和协调辖区铁路沿线基础设施的汛期安全,确保道路畅通;督导落实港区内基础设施和船舶防浪抗风措施,保障船、港安全,督导区域客运、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汛期安全,合理规划紧急情况下的行车调整计划,保障群众出行安全;督导公路(桥梁)、水运等交通在建工程的汛期安全,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单位强行清除阻碍行洪的设施;协调道路客货运输,保障应急状态下人员物资的紧急转运;按指挥部指令,督导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配合开通辖区高速公路“绿色通道”,保障应急状态下的紧急运输。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水务工程建设与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区(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实施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及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所管辖重要河道、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根据市防指部署,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工程抢险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防洪会商,加强水工程运行管理,做好监测、防范、抢护等工作,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有效管控风险扩大。

  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收集、整理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并报市防指;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组织调配防汛抗旱急用的农业机械;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节水技术工作,做好农业生产自救技术指导工作,以及畜牧、病虫害防疫防治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按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组织调度好浅海、滩涂、养殖船只和渔业船舶的避风、防浪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林区防汛及国有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指导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清除河道行洪区内阻水林木、妨碍通行倒伏树木,及时提供林业旱情,组织指导林区减灾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灾区“菜篮子”商品市场运行监测和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督促做好职责范围内商场(超市)、汽车销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度汛安全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汛工作,及时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等做好汛期旅游安全宣传和安全防范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措施建议,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市应急局: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并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础设施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市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区(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中央、省驻青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本市防汛抗旱救灾物资市场流通主体和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加强对防汛抗旱食品质量监督,保证救灾食品、药品安全。

  市人防办:承担市级单建人防工程防汛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区(市)单建人防工程防汛工作。

  市大数据局:负责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安全畅通的电子政务网络保障。

  青岛日报社:负责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动态、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汛情、旱情、灾情等。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动态、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汛情、旱情、灾情等。

  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任务。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负责民用机场及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为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及时协调所需飞机,优先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

  青岛国信集团:负责胶州湾隧道及相关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优先保障防汛抗旱紧急抢险车辆通行。

  青岛地铁集团:负责本单位各项防汛工作职责的落实,组织做好地铁运营各线路、站点防汛工作,确保出入口及相关通道的安全度汛;组织、指导和监督所属工程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防汛工作,不妨碍各类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转。

  青岛城运集团: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陆运工作,担负汛期运输车辆的值班任务;优先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

  青岛银保监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活动,查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负责风暴潮、海浪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发布工作。

  青岛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防台风和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省调水中心青岛分中心:负责所辖省属胶东调水工程和棘洪滩水库的防汛安全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旱情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滚动预报和预警,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市通信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市防汛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依据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要求启动防汛应急通信保障响应;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有关预警的应急公益性短信息。

  市水文中心:负责全市雨情、水情、墒情等监测、预警预报和其他水文情报工作;按规程发布洪水预警。

  中国铁路济南局青岛工务段:负责所辖铁路系统及设施的防汛工作;组织检查防汛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防汛措施,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参加本地防洪抢险工作,配合做好运送抗洪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

  中国联通青岛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山东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电信青岛分公司:负责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联通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管护;根据防汛抗旱应急需要,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抢通恢复损坏的通信设施;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中石化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库站做好防汛工作;做好洪汛引发的火灾爆炸、油品泄漏应急工作。

  国网青岛供电公司:负责制定防汛抗旱应急供电预案;对灾区责任范围内的供电设施抢修维护,优先保证防汛抗旱用电;按照行业预案要求,确保受灾区供电安全;对不具备双回路电源供电条件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大中型水库、河道的照明用电、闸门启闭电源设备等提出改造意见并督促整改。

  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胶州湾跨海大桥及其他所属高速公路的防汛安全工作,优先保障防汛抗旱紧急抢险车辆通行。

  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驻青海军: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

  各区(市)政府:在市防指统一指挥下做好辖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2.2 区(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市)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市〕防指”),由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当地驻军、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镇(街道)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做好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

  村(社区)要建立防汛抗旱组织,明确防汛抗旱责任机构和具体负责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将责任落实到相关处室,负责做好本部门(行业)的防汛抗旱工作。

  3应急准备

  3.1组织准备

  各级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实际健全完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优化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构建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制。

  各级要逐级严格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压实行业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压紧巡查值守、预警发布、转移避险安置等重点环节防汛抗旱责任。

  各级防指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蓄滞洪区、水库、重点城区、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工程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划或计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预案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和各类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御洪水方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行政村(社区)要紧密结合当地防汛抗旱特点,制定完善简便实用的预案。重点完善责任人落实、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接收与发布、联防联控、转移避险、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

  承担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修)定本单位防汛预案并负责实施。

  3.4物资队伍准备

  各级防指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各区(市)政府应按照《青岛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建设实施方案》(青政办字〔2020〕98号)要求,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完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镇(街道)政府、村(居)委会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工程管理单位应组建专(兼)职抢险抗旱队伍,按需要配备工程抢险抗旱装备器材,承担险(旱)情巡查和应急处置等任务。

  3.5转移安置准备

  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镇(街道)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管理、海洋发展、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气象、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相关工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制。

  区(市)政府、镇(街道)政府、村(居)委会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确定转移避险路线、交通工具、安置地点,落实转移避险保障措施,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6救灾救助准备

  区(市)政府要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督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技术准备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管理、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应急、海事、气象、水文等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市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信息系统等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9 宣传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市、区(市)政府或防指要组织市、区(市)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培训,提高领导干部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能力。区(市)要加强对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的培训。

  4监测预警

  4.1监测

  气象、水务管理、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发展、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水文、地质灾害、海洋、工程、洪涝、旱情、危房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气象、水务管理、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发展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工程信息

  水务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同级政府和防指。

  4.1.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预警

  4.2.1暴雨预警

  气象部门应加快精细化暴雨预报技术和短临预警技术攻关,提高预报精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降雨和短临预报预警。暴雨预报预警区内各级、各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应对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本行业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暴雨预报预警区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2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相关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指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相关河道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水文部门应发布洪水预警,并报同级防指。应急、水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同级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3山洪预警

  山洪预警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水行政部门负责。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灾害防治区内区(市)、镇(街道)政府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2.4台风预警

  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指。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做好防台风工作。有关区(市)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做好船只回(择)港避风,海上作业人员上岸、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4.2.5干旱预警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情导致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指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2.6 其他预警

  风暴潮、海浪预警由自然资源部北海局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预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城市内涝预警由承担城市防汛抗旱工作的部门负责发布。

  4.2.7市防指预警

  1.防汛防台风预警

  (1)预警条件。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市防指发布防汛防台风预警。

  ①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②市水文部门预计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高于5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③预计某条主要河道、某条重要河道支流或中型河道重要控制节点或多个控制节点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预计持续上涨或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

  ④某座大中型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预计水位将继续上涨接近警戒水位;

  ⑤预计某座小(二)型水库即将发生垮坝,或某座小(一)型水库即将出现重大险情,或某座中型水库即将出现较大险情;

  ⑥其他需要发布防汛预警的情况。

  (2)预警范围。全市受台风、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

  (3)预警发布。市防指办公室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台风、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4)预警行动。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市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气象、水务管理、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发展等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报送,按行业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

  水务管理部门科学调度防洪工程,调度信息报同级防指,通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关防指。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通信管理部门按照市防指要求发布的信息内容,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及时发布有关预警的应急公益性短信息。海洋发展、海事部门组织督导渔业船舶回港或就近避风、海上其他船舶及作业人员落实防风避风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重要河道和病险水库的巡查,严密监控运行状态。水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防等部门对学校、医院,下穿式立交桥、低洼地段、涵洞等易积水区域,轨道交通、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城、单建人防工程等重点场所,以及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部位采取预防措施。应急、消防等部门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预警范围内各级防指要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和险情处置等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提前分析研判,做好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措施准备,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

  (5)预警解除。当台风影响或大范围降雨结束,重要河道、主要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大中型水库水位基本回落至汛限水位,整体汛情平稳,市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2.抗旱预警

  市防指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抗旱预警启动后,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区各级防指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4.3信息报告

  根据《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的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20分钟以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防指办、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初步情况;核报信息应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严禁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等问题。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做好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台风、洪涝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机构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有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按洪涝、干旱、台风、风暴潮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2应急响应启动

  市防指根据气象、水务管理、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发展、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发生或预计发生水旱灾害时,发生地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一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指挥签发启动。二、三、四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市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3四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分析研判,市防指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预报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影响青岛,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部分区(市)产生影响或有较大程度致灾性。

  (3)2个以上区(市)启动四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4)2个以上区(市)发生一般或以上洪涝灾害。

  (5)某条重要河道重要支流发生重大险情;某条主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6)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接近警戒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7)某座小(二)型水库发生溃坝;某座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某座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8)2个以上区(市)发生轻度干旱或2个以上区(市)城区发生城市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9)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3.2响应行动

  (1)市防指秘书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连线有关部门和区(市)防指做出工作部署。

  (2)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4)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各项防御措施,持续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统计、核实并按规定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5)气象、水务管理、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文、水务管理等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水务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根据地方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调拨抢险救灾物资。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宣传、广播电视等单位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6)电力、通信管理、水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7)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区(市)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区(市)开展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驻青部队、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8)相关区(市)防指作出安排部署。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

  5.4三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分析研判,市防指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预报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影响青岛,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部分区(市)产生影响或有较强致灾性。

  (3)2个以上区(市)启动三级或以上应急响应。

  (4)2个以上区(市)发生较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5)某条重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2条以上主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某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发生漫溢、决口。

  (6)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

  (7)某座小(一)型水库发生溃坝;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某座大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8)2个以上区(市)发生中度或以上干旱,或2个以上区(市)城区发生城市中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9)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4.2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连线有关部门、市防指做出工作部署。

  (2)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市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区(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5)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加强隐患排查工作,强化防御措施的落实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并按规定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6)气象、水务管理、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文、水务管理等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水务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调拨抢险救灾物资。宣传、广播电视等单位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有关信息。

  (7)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驻青部队和武警、民兵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8)电力、通信管理、水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9)视情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0)相关区(市)防指作出安排部署。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5.5 二级应急响应

  5.5.1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分析研判,市防指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预报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影响青岛,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部分区(市)产生影响或有较严重致灾性。

  (3)2个以上区(市)启动二级或以上响应。

  (4)2个以上区(市)发生严重或以上洪涝灾害。

  (5)2条以上重要河道同时或多处发生重大险情;某条主要河道发生漫溢、决口。

  (6)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接近保证水位并可能继续上涨,或堤防、险工、涵闸工程多处发生重大险情。

  (7)2座以上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8)2个以上区(市)发生重度或以上干旱,或2个以上区(市)的城区发生城市重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9)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5.5.2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2)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视频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市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由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区(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5)气象、水务管理、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警预报及信息发布。水文、水务等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调拨抢险救灾物资。

  (6)水务管理、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保障、排水防涝和应急处置,维持城市正常运转。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和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公安部门维护受灾区域社会治安秩序和警戒警卫工作,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7)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督导相关企业加大主干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维护力度,调度部署发电企业做好防汛排涝工作,保障灾区应急能源保障供应工作。电力单位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8)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宣传、广播电视等单位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防御暴雨、洪水有关信息,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9)视情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0)相关区(市)防指作出安排部署。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包保重点工程责任人和区(市)领导、防指成员到所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台风过境区或强降雨区党委、政府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地质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管理、交通运输和人防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轨道交通、单建人防工程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5.6 一级应急响应

  5.6.1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分析研判,市防指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预报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登陆或严重影响青岛,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预报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影响青岛,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2)2个以上区(市)启动一级响应。

  (3)2个以上区(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4)某条重要河道发生漫溢、决口;2条以上主要河道同时或多处发生漫溢、决口。

  (5)大沽河南村水文站洪水位超过保证水位,或堤防、险工、涵闸工程多处发生重大险情。

  (6)某座中型水库发生溃坝;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7)2个以上区(市)发生特大干旱或2个以上区(市)城区发生城市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5.6.2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防指全体成员和专家参加,滚动研判,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市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地方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3)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行业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4)气象、水务管理、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文、水务管理等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地方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调拨抢险救灾物资。

  (5)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地方转移救助受灾群众,应急、消防等部门统筹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协调驻青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应急处置,协调宣传部门按照市防指部署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

  (6)水务管理、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保障、排水防涝和应急处置,维持城市正常运转。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和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公安部门维护受灾区域社会治安秩序和警戒警卫工作,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7)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督导相关企业加大主干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维护力度,调度发电企业做好防汛排涝工作,保障灾区应急能源供应工作。电力单位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8)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宣传、广播电视等单位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9)市防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跨区域调水,限量供水,压减工业、农业用水指标,组织力量拉水送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旱情通报。

  (10)市防指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根据领导批示指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11)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2)相关区(市)防指作出安排部署。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包保重点工程责任人和区(市)领导、防指成员到所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台风过境区或强降雨区党委、政府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地质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管理、交通运输和人防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轨道交通、单建人防工程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5.7应急响应终止

  5.7.1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分析研判,市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市气象部门解除暴雨或台风预警、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市无明显影响。

  (2)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无较大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主要河道干流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7.2市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终止。

  5.7.3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管理部门依据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要求启动应急通信保障响应,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2队伍保障

  (1)按照全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消防部门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当地应急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调动军队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指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6.3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防指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6.4人员转移保障

  (1)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2)各区(市)、镇(街道)、村(居)委会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5供电保障

  供电单位建立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6.6能源保障

  能源单位组织做好油、气、电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6.7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所辖交通、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保障交通安全顺畅;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灾情区域的交通管制,引导车辆避险;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督导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开辟辖区高速公路紧急运输“绿色通道”;相关道路运输企业做应急客货运输准备,保障应急状态下的紧急运输。

  6.8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员救治工作。

  6.9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破坏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10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7后期工作

  7.1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水旱灾害后,市应急局按照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7.2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灾害发生地区(市)政府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8预案管理

  8.1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区(市)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2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指和新闻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预案发布后,需对本预案进行解读培训。

  各级防指结合实际,有计划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演练至少每年一次,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

  各防指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9附则

  9.1名词术语定义

  9.1.1 水旱灾害包括:洪水灾害、台风灾害、风暴潮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以及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9.1.2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 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9.1.3设区的市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9.1.4设区城市(指设区的市主城区)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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