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试行期二年。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1日
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工作方案(试行)》(武环规〔2021〕1号)、《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等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检验检测资格,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记分制管理,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细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评价标准,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检测设备、监控视频、检测过程、联网备案等方面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排放检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开展自查,不断提升排放检验规范化水平。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行为和数据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统一管理。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本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进行监管,予以记分制管理,依法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标准(见附件1)。
(一)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每个记分周期的记分总分值为12分。记分总分值为单次检查不同类问题记分的累计值,同类问题不累计。
(二)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严重程度分别记为6分、3分、2分、1分。
(三)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不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律责任。
(四)有关法律、法规、检测标准和规范、管理要求等发生变化,可适时对记分项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达12分时,实施断网处理。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当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第一次达到12分时,其整改期不少于7天;两次及以上达到12分时,其整改期不少于30天。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在整改完成通过之日时,原记分清零。如出现跨周期整改的情况,原记分在整改完成通过之日清零,同时新记分周期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整改完成恢复正常营业开始之日记起,结束之日按自然年计。
(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时,原记分清零。
(五)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对记6分至12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加强监管。
(六)同一辖区的两个及以上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相近时间均达到12分的,该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应“错开”断网处理,原则上按照记满12分的先后顺序断网,后断网的开始时间应在已断网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恢复营业之日后。
第七条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日常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发现并查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后,由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填写《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确认记分单》(一式两份,以下简称《记分单》,见附件2),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一份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档。
第八条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网络监控工作人员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发现辖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控工作人员填写《网络监控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记分单》(见附件3),并将有关监控视频、图像等资料提供给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或者监控视频、图像等方式查核,如查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记分情形,由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填写《记分单》,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一份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档。
第九条 每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官方网站公布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更新情况。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公布时间前已记满12分,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达到8分及以上时,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向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下达《环检断网预警提示》(见附件4)。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达12分时,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向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下达《断网通知书》(见附件5),同时抄报市生态环境局,抄送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市车辆检验检测协会。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断网通知书》后,按《断网通知书》上载明的断网时间,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暂停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网络联接和报告单打印功能,并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开。
为不影响正常检测秩序,一般情况下断网起始时间为《断网通知书》下达后第二周的第一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后。
第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整改后,向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交整改报告。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收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整改不合格的应继续整改;整改合格的,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向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下达《记分清零暨恢复联网通知书》(见附件6),同时抄报市生态环境局,抄送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市车辆检验检测协会。市生态环境局收到《记分清零暨恢复联网通知书》后,按《记分清零暨恢复联网通知书》上载明的联网时间,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恢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网络联接和报告单打印功能,并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开。
一般情况下恢复联网起始时间为《记分清零暨恢复联网通知书》下达后次日。
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自收到《断网通知书》之日起,应及时做好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网络联接断开相关准备工作,向公众发布《暂停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服务公告》(见附件7),并主动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恢复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网络联接,应及时向公众发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服务恢复公告》(见附件8)。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