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落实《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加强对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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