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6-27生效日期:2022-06-2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7日

  (联系电话:市应急局地震地质灾害救援处,66608367)


济南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事件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县(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下同)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

  2.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市政府相关领导、市应急局局长、市地震监测中心主任(启动Ⅰ级响应时增加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公安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市科协、济南警备区、武警济南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济南通信网络保障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传达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救灾工作;根据震情和灾情启动、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视震情灾情请求省政府支援;组织、派遣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驻济部队等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接收、调配和发放救灾物资、资金;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加强舆情监控,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灾时管控、社会治安、征用设备设施等措施;决定抗震救灾有关事项。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市地震监测中心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根据震情和灾情,提出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和做出启动、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的决定;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办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成员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往灾区的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并同灾区区县政府合署办公。

  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应急力量,组织和部署指挥现场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研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意见建议,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工作组

  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事件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下设各工作组。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工作组由灾区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定。

  2.2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贯彻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地震灾害先期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和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地震事件的分类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

  3.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分级标准:死亡(含失踪)人员300人(含)以上;或紧急安置人员10万人(含)以上;或地震烈度在Ⅸ度及以上。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辖区内发生M≥7.0级的地震。

  3.1.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死亡(含失踪)人员5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或紧急安置5千人(含)以上,10万人以下;或地震烈度在Ⅶ~Ⅷ烈度。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辖区内发生6.0≤M<7.0级的地震。

  3.1.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死亡(含失踪)人员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或紧急安置5千人以下;或地震烈度在Ⅵ烈度。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辖区内发生5.0≤M<6.0的地震。

  3.1.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死亡(含失踪)人员10人以下;或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或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辖区内发生4.0≤M<5.0的地震。

  3.2其它地震事件

  其它地震事件主要指有感地震事件、矿震事件、地震谣传(误传)事件、邻近地区地震事件。

  3.2.1有感地震事件

  辖区内发生M<4.0级的地震,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未达到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

  3.2.2矿震事件

  辖区内矿区发生M≥1.5级矿震的事件。

  3.2.3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时,对我市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3.2.4邻近地区地震事件

  当邻近地区发生地震,对我市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Ⅰ级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或省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Ⅱ级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Ⅲ级应急响应,由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在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4.2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2.1Ⅰ级响应

  4.2.1.1应急Ⅰ级响应第一阶段

  (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监测中心及时将震情报市政府,同时报市应急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市抗震救灾指挥场所或临时通知的指挥场所;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和工作组负责人,宣布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各工作组按照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4)宣传报道与外事组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防震减灾应急科普知识宣传;

  (5)综合协调组收集整理灾情和各类灾害隐患信息;

  (6)相关部门(单位)自行启动本部门(单位)预案,组织应急人员待命;

  (7)社会治安组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

  (8)基础设施保障组采取应急通信保障措施。

  4.2.1.2应急Ⅰ级响应第二阶段

  (1)震情灾情研判组对灾区震情进行初步判定;对地震灾害情况作出快速评估,判断灾区范围、受灾程度,分析人员搜救重点区域,估计人员伤亡和房屋毁损情况,判断灾区道路交通和次生灾害等情况;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受灾地区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指挥、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抢险救援组牵头,基础设施保障组配合,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进行支援;

  (4)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必要救护物资赶赴灾区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抢险救援组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社会治安组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综合协调组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灾区是否进入紧急状态或应急救援期的建议;

  (6)综合协调组将灾情初判意见上报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7)综合协调组向驻济部队请求支援,协调外部救援力量和志愿者救援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8)宣传报道与外事组按程序做好涉外工作联络与协调;

  (9)综合协调组收集、统计、汇总灾区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10)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市级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救援、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交通管制等工作部署;

  (11)抢险救援组进一步了解山体崩塌、泥石流、堰塞湖等次生灾害情况,制定相应排险措施;人员救助与物资保障组组织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

  (12)震情灾情研判组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根据综合协调组收集到的灾情,对灾区灾情作出进一步判断;

  (13)基础设施保障组对生命线工程进行初期抢险;

  (14)宣传报道与外事组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安定人心,稳定社会,动员社会力量有序投入抗震救灾;随着抗震救灾深入开展,视情发布相关公告。

  4.2.1.3 应急Ⅰ级响应第三阶段

  (1)抢险救援组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

  (2)基础设施保障组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道路畅通;

  (3)人员救助与物资保障组组织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提供水、食物等援助;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4)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组织做好临时安置场所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

  (5)社会治安组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6)震情灾情研判组持续做好震情、气象、环境监测;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7)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组织安排心理疏导,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8)抢险救援组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进一步排查次生灾害隐患并进行处置;

  (9)宣传报道和外事组组织做好涉外人员沟通、协调相关事宜;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灾害损失、生命救援和次生灾害排除等抗震救灾工作;

  (10)灾害损失评估组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11)人员救助与物资保障组对临时安置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协调处理物资、资金捐赠事宜。

  4.2.1.4应急Ⅰ级响应第四阶段

  (1)抢险救援组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搜救;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开展大面积卫生防疫工作;

  (3)基础设施保障组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4)灾害损失评估组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2.1.5应急响应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和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综合协调组提出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2.2Ⅱ级响应

  4.2.2.1应急Ⅱ级响应第一阶段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监测中心及时将震情报市政府,同时报市应急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市抗震救灾指挥场所或临时通知的指挥场所;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和工作组负责人,宣布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各工作组按照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4)宣传报道与外事组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防震减灾应急科普知识宣传;

  (5)综合协调组收集整理灾情和各类灾害隐患信息;

  (6)相关部门(单位)自行启动本部门(单位)预案,组织应急人员待命;

  (7)社会治安组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

  (8)基础设施保障组采取应急通信保障措施。

  4.2.2.2应急Ⅱ级响应第二阶段

  (1)震情灾情研判组对灾区震情进行初步判定;对地震灾害情况作出快速评估,判断灾区范围、受灾程度,分析人员搜救重点区域,估计人员伤亡和房屋毁损情况,判断灾区道路交通和次生灾害等情况;

  (2)社会治安组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3)综合协调组收集、统计、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4)震情灾情研判组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根据综合协调组收集到的灾情,对灾区灾情作出进一步判断;

  (5)抢险救援组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作出初步判断,开展救援行动并组织受灾群众实施自救互救;

  (6)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前往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7)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组织协调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在灾区现场设立医疗点,对伤员进行救治;

  (8)宣传报道与外事组组织发布公共信息,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4.2.2.3应急Ⅱ级响应第三阶段

  (1)人员救助与物资保障组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安置场所,提供水、食物等临时安置措施;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组织做好临时安置场所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

  (3)社会治安组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4)抢险救援组、基础设施保障组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置措施;

  (5)人员救助与物资保障组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6)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安排心理疏导,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7)震情灾情研判组对灾情实施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8)宣传报道与外事组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4.2.2.4应急Ⅱ级响应第四阶段

  (1)抢险救援组采取有效措施对次生灾害进行排险,并对次生灾害隐患进行处置;

  (2)基础设施保障组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3)灾害损失评估组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2.2.5应急响应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和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综合协调组提出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2.3Ⅲ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监测中心及时将震情报市政府和有关单位。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支援,或派出工作队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报市政府、省应急厅和省地震局。必要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请省应急厅和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给予指导。

  区县政府根据本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如实际灾情超过处置能力,立即报请市政府支持。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3其它地震事件处置

  4.3.1有感地震事件处置

  有感地震事件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调度了解灾情、社情,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省应急厅、省地震局报告。

  市应急局视情况派出地震应急工作队协助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地震发生地区县政府应迅速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辖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必要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请省应急厅和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给予指导。

  4.3.2矿震事件处置

  当矿区发生M≥1.5级矿震时,市地震监测中心按规定及时将震情信息报送市政府值班室,同时抄送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

  矿震发生地的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地震部门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

  4.3.3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处置

  谣传(误传)事件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新闻办、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对地震谣传(误传)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市地震监测中心迅速对谣传(误传)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等相关单位,并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社会稳定工作。

  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地震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等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4.3.4 邻近地区地震事件处置

  (1)当邻近地区发生地震,对我市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启动应急响应。

  (2)当邻近地区发生地震,未对我市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专业救援队伍支援灾区。

  5 应急保障

  5.1预案保障

  各级政府应组织制修订本辖区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修订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生命线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预案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5.2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险抢修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5.3指挥平台保障

  市、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汇总、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地震趋势科学研判。

  5.4资金与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市相关部门以及区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加强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

  5.5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6 附则

  6.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

  6.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4月27日印发的《济南市地震应急预案》(济政办发〔2013〕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济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2.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doc

济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事件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工作组和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如下:

  一、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市应急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济南警备区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终止Ⅰ、Ⅱ级应急响应建议和应急对策建议,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协调驻济部队和省有关部门参与救援,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震情灾情研判组。市地震监测中心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济南黄河河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震情、气象、环境监测,提供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烈度评定、重大气象变化、污染防控等方面意见和建议,负责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辐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对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水灾、塌陷等各类次生灾害开展应急排查、应急监测、紧急防护、危险排除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专家提供必要的法律和技术指导,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宣传报道与外事组。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牵头,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大数据局、市外办、市台港澳办、市科协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做好对灾区群众的应急知识和科普知识宣传,负责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加强对灾区记者的管理服务,按照部门职能职责、有关规定及相关程序做好涉外联络和接收境外救援物资,对接台港澳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台港澳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负责境外救援队伍入济手续,做好台港澳和境外来济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妥善安置到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境外人员,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抢险救援组。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市外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济南警备区、武警济南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抢险,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做好社会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动员、组织、派遣、管理工作,负责外地市、国(境)外有关抢险救援队伍的救援协调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红十字会及事发地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装备,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监测,实施重大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监测和卫生消杀,开展灾后心理干预服务,做好灾区医药用品等耗材保障,组织协调殡仪馆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负责外地市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人员救助与物资保障组。事发地区县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莱芜银保监分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人员的紧急疏散与安置,做好安置人员生活必需品的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等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拨付、管理、监督、审计,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接收和安排捐赠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调用辖区内粮油、蔬菜、食盐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组织金融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基础设施保障组。市应急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济南通信网络保障中心、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和灾区区县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修被毁坏的公路、轨道、桥梁、空港等重要设施,建立应急救援通道,确保救援车辆通行畅通,组织对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抢修,负责水库安全,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解决饮用水源安全问题,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社会治安组。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司法局及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秩序管控,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协调相关部门疏导解决由地震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灾害损失评估组。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及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实施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组织开展灾区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组建宣传报道与外事组,统筹协调全市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做好抗震救灾网络舆情管控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舆情监测、上报、研判和处置等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委台港澳办: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全市台港澳籍人员受灾信息,配合协调对灾区台港澳籍人员的临时安置和情况通报工作,负责与台港澳救援队伍的对接,协调台港澳救援队伍在济的搜救行动,协助做好台港澳捐赠救灾物资、资金的管理工作,配合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做好涉台港澳宣传报道,承担台湾地区新闻机构及记者来济采访管理有关事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支持,统筹协调全市煤电油气运输保障工作,做好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科技局:负责开展地震应急管理、预防预报、应急救援、救援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响应和救援处置的能力水平,协调有关专家参与震后应急处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公安局:负责组建社会治安组,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抗震救灾物资及其他干扰妨碍地震应急处置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受灾群众,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类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救灾捐赠,及时做好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负责遇难人员丧葬事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监狱场所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组织力量开展震后法律援助服务,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工程治理,负责应急测绘保障,承担地质灾害相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污染危害分析研判,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组织技术力量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建议,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建筑的安全性鉴定、修复,指导房屋建筑和供热、燃气设施工程抢险及灾后重建工作,依法对全市的房屋建筑和供热、燃气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城市供热、燃气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抗震救灾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协调有关单位落实抗震救灾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道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地震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因地震损坏损毁的属水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修复,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做好震后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指导协调灾后水利工程重建,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震后灾区农业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农业生产,联合有关部门做好震后动物疫病防控、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园林和林业绿化领域灾情信息,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抗震救灾、生产恢复等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依据震情信息发布旅游安全预警提示,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做好景区内游客和旅游团队游客的疏散、转移、安置、救助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宣传和应急科普知识普及,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组织指导震后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灾区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卫生健康机构实施灾区医疗保障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应急局:负责组建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损失评估组,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统计核查灾情,综合研判灾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调市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灾害范围、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协调灾后重建工作,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国家、省及其它地市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审计局: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监督、审计,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外办: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在济的搜救行动涉外有关事宜,协助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做好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办理在我市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务,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监管企业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供和安全监管工作,维护灾区物资供应和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从严加强灾区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市(境)外医药器械捐赠接收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医保局:负责为受灾群众医保参保缴费、待遇享受、费用结算提供便利,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人防办:负责组织人防队伍和设备开展应急支援行动,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莱芜银保监分局:负责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大数据局:负责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模式,整合挖掘全市各地各部门政府数据、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等支持抗震救灾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地震监测中心:负责组建震情灾情研判组,通报震情,向有关单位提供地震信息,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恢复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加强震情监视跟踪,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为地震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作出快速预评估,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气象局:负责地震灾区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及时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济南黄河河务局:负责组织开展直管黄河防洪工程风险隐患排查,做好堤防险情等次生灾害的应急抢险技术支持,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团市委:负责参与灾区救灾救助,组织、指导、动员全市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志愿服务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灾区救灾工作,筹措社会资金物资,开展救灾捐助,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科协:负责将抗震救灾工作纳入全市公民科学素质建设规划和科普工作计划,组织所属学会(协会)和科协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活动,协调相关专家参与抗震救灾,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济南警备区:负责协调驻济有关部队、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武警济南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济南通信网络保障中心:负责应急通信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坏铁路和有关设施,开辟铁路绿色通道,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提供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优先快速运输救援救灾队伍、物资和装备,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同地区相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4年修订)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修改《济南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行政权力“全链条”下放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哈密市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25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哈密市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