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湛江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承担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行政许可,查处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经营领域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占道经营行为,指导监管燃放废渣清理;
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登记、殡葬、公墓园区等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指导;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教育机构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文广旅体部门负责文化、体育、旅游等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
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单位,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市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餐饮、酒店等单位负责协助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遵循尊重传统、安全文明原则,鼓励少放、不放,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
第五条 在如下闭环区域(详见附图)划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海岛大桥——疏港大道——疏港大道(S293省道)与G228国道交叉路口——G228国道——G228与瑞云北路交叉路口(南亚郦都旁)——G228国道——G228国道与调顺跨海大桥延长线交叉路口——调顺跨海大桥——调顺跨海大桥延长线与海东快线交叉路口——海东快线——海东快线与南三大桥交叉路口——东海岛大桥。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或者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公园、绿地、景区、苗圃、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仓库、停车场;
(十一)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第七条 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国家法定节假日或重大庆典活动,可以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设置销售网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九条 大气重污染预警期间,重污染预警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燃放后应当及时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窨井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一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下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湛江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0日。2003年4月1日颁布的《湛江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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