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应急办〔2021〕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
江门市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应急办〔2021〕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规章,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淘汰一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点,查处一批培训制度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升培训考试质量。
二、重点整治内容
围绕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生产经营单位等3类主体开展专项整治。
(一)安全培训机构
1.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专(兼)职师资力量不足、固定培训场地及教学设施不满足要求等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基本条件的情况。
2.是否存在私设培训分支机构、总部备案代替分支机构备案以及委托其他培训机构“代培代训”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模拟真题代替理论培训、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等情况。
4.是否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缺少教学计划、教学日志、教学评估表、考勤表、安全操作规程等关键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甚至档案造假的情况。
5.是否存在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的情况。
(二)考试机构和考试点
1.是否存在考试管理制度不健全、理论和实操考试场地、设备不达标等不具备考试条件的情况。
2.是否存在考培未分离、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培训活动、安排不具备考评资格的人员或具备考评资格但与其所属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从事考评工作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制定考试计划,未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的情况。
4.是否存在考评人员擅自更改考试方式、自行简化考试过程、考生考试“走过场”、实操考核“盲眼”打分、完全以问答代替实操考试的情况。
5.是否存在未安排监考、考评人员进行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考务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纵容或直接参与考生作弊,甚至组织考生作弊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进行考试全过程录像,录像资料未建立档案,考试数据采集格式不规范、信息不准确,考试档案造假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
1.是否存在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未按计划实施培训的情况。
2.是否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全面核验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真伪情况。
3.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的情况。
4.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培训“走过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改(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各县(市、区)辖区内全部在册登记的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均要对照相关法规规章要求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全面核查2019年1月以来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立查立改、边查边改,自查自改完成后要形成自查报告(模板见附件1),并将自查报告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相关法规规章要求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全面自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通过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ex.mem.gov.en)核验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真伪;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管理,逐项落实整改。
(二)执法检查(2022年4月至7月)。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辖区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等进行抽查检查。
(三)督导检查(2022年7月至9月)。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以交叉互查的方式进行县(市、区)检查(交叉检查分组安排见附件3),市应急管理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导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督导。
(四)总结提升(2022年9月至10月)。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并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特别是要系统梳理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存在的问题,剖析案例、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标本兼治举措,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行动既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也涉及培训机构、考试点及考试机构等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内部相关机构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广泛宣传动员,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持续发力、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安排专人于每月(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填写《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和调查评估科,对于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查处的弄虚作假、有组织作弊等典型违法案件随时报送;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自查报告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统一汇总保存;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书面总结报告(包括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监督执法查处情况、典型案例分析、工作经验提炼、长效机制研究、本地创新做法等)于2022年10月1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和调查评估科(联系人及电话:刘小明,3279661)。
(二)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发现安全培训机构扰乱或垄断培训市场收取高额培训费的,要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机构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发现安全培训机构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相互勾结,组织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将问题线索移交地方公安部门查处;发现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过程“放水”,纵容、参与考生作弊的,要视情况严重程度,暂停、取消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考试资格。
(三)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舆论监督。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培训企业自觉遵守相关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法规、标准。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微博、微信、标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意义,鼓励广大群众充分利用“12350”“12315”“110”等渠道举报安全生产单培训考试领域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及查处的典型案例,营造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四)加强工作统筹,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协调、一体推进,坚决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淘汰一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点,查处一批培训制度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务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区)应急管理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安全培训考试制度体系,强化基础建设,推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培训考试模式,建立长效机制,着力提升培训质量,规范考试管理,推动安全培训考试工作高质量发展。
附件:1.关于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自查整改报告
关于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自查整改报告
一、基本情况
简要概述本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名称、设立时间、法人代表、从业人数、业务范围、师资队伍(专职、兼职)、近三年组织培训人数及考试通过率、考试点(考试机构)建设情况等内容。
二、自查存在问题
根据本单位所属类别(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点及考试机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对照但不限于本方案“重点整治内容”列举的问题,逐项查摆自身存在问题。
三、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自查发现的问题清单,逐项拟列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具体整改内容、整改依据、已取得的整改成效(或拟达到的整改验收条件)、整改时限、具体负责人等。
四、持续改进对策
针对本单位自查和整改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拟列本单位为确保教学培训质量、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的持续改进措施。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