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21年6月29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7月29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10日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6月29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调整或者改变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向保护区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三款修改为:“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砍伐林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三)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护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以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删去第二十五条。
二、对《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三、对《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七条第一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