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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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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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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20〕21号

颁布部门: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8-24生效日期:2020-08-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鞍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建设与交通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预测、评价,并制定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技术方法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符合以下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一)铁东区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五万平方米、其他地区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八万平方米的住宅类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二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

  (三)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个以上的场馆、园林、医院类建设项目;

  (四)单独建设的学校类建设项目;

  (五)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建设项目;

  (六)包含本条(一)至(五)项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本条(一)至(五)任一项启动阈值的混合类建设项目;

  (七)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城乡规划编制或交通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

  第七条 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当以经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有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为依据。

  第八条 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突出项目和区域交通的特殊性。

  第九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评价范围与年限、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结论与建议以及附图和附表等内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修改完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同时报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市行政审批局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修改完善后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联合审定。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要求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落实的事项,应当由建设单位落实。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为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提供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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