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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预防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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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内人社发〔2020〕16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20-11-16生效日期:2020-11-16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

  为推动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好的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伤预防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0年11月16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预防实施方案

  为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好的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安全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方案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在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模式下,原统筹地区上年度上解调剂金后留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工伤保险“三位一体”体系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民生为本、安全为重、预防为先”工作理念,推动自治区工伤预防深入开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明确工伤预防目标任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工伤预防监管责任,避免生产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发生;通过加大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力度,形成职工普遍参与工伤预防基本格局,达到从源头上抓好工伤预防和职业病预防目的,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营造更加安全、稳定、健康、美好的生产、生活氛围。

  三、工作原则

  工伤预防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依规实施;规范管理,用费安全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形成工伤预防工作长效机制。

  四、工作内容

  (一)项目保障

  1.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

  工伤预防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伤预防费使用、工伤发生、职业病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研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2.明确职责分工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工伤预防相关工作,牵头制定工伤预防政策,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工伤预防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预防工作的组织、执行、审核、监督。

  (2)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经主管部门审定后的工伤预防费用款计划,对工伤预防费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及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和职业病分析情况,通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对职业病防治的重点地区、行业、人群等方面提出实施工伤预防建议方案,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参与工伤预防项目确定、实施、验收、中长期评估,对开展工伤预防项目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4)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高发行业、企业、伤害类型等相关数据、信息。

  (二)项目立项

  参考过往近三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类型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掌握工伤事故高发的区域、企业、工种及事故类型,经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本地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通过公告、社会媒体、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项目确定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可以直接申报本行业或本企业范围内的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单位合法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项目申请表(附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实施方案(附件3)等。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工伤预防项目申请,根据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项目申报情况、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结合工伤预防项目的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建议,提请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审核,于每年10月底前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向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备案。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四)实施单位

  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均可作为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3.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具有相关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

  5.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两年以上;

  6.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五)项目实施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符合要求的项目实施单位中组织项目采购。

  服务协议文本中需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解除或终止条件等。

  (六)项目监管

  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义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项目实施档案,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保证项目有效实施。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督责任,加强对工伤预防费使用的监督。对违规使用工伤预防费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工伤预防实施单位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七)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提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由提出项目的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适当方式组织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报告报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备案;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提出项目的单位保障。评估验收报告作为开展下一年度项目重要依据。

  项目评估验收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评估验收合格报告,作为项目完成和支付尾款的依据,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项目评估不合格报告,并限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经整改评估验收合格的方可支付余款。项目评估验收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终止该项目,并依法向项目实施单位追究责任和损失;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和整改后再次评估验收仍不合格的,可视情况拒绝向该项目实施单位支付或扣除部分项目资金。

  五、费用管理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确定的工伤预防项目及审核的费用额度,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主要用于工伤保险政策、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知识等宣传。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主要用于参保职工及相关管理人员工伤事故预防知识、技能、案例和相关政策等培训。

  (三)法律、法规用于工伤预防的其他费用。

  在保证当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各盟市上年度上解调剂金后留存的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

  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具体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支付30%-70%预付款。

  六、工作要求

  (一)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要结合本方案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将工伤预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齐抓共管,促进工伤预防工作科学、高效开展。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平台的数据信息功能为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并在实践中对功能不断完善优化,最终实现科学化、高效化开展工伤预防工作。

  附件:

  1.各盟、市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3.大中型企业工伤预防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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