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决定
(2020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二、将第六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删去第一项,第三项修改为“(二)对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中的“公安消防队(站)”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站)”,删去第二款。
五、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第一项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删去第二项,第三项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第四项修改为“拟开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事业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的,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第六项中的“安全监管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六、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其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七、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方可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八、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其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九、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同时将第二十七条中的“交通、环保”修改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
十、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其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十一、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可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责令停产停业的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有关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十二、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将其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十三、删去第三十六条。
十四、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十五、将第三十八条中的“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十六、将第三十九条中的“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