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
(2020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农牧”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修改为“林业和草原”。
二、将第十六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三、将第十七条中的“气候可行性论证资质”修改为“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删去第二款中的“未经雷击风险评估或经评估不合格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五、删去第三十二条中的“或者雷击风险评估项目”。
六、将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六项中的“气候可行性论证资质”修改为“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第二项中的“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修改为“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