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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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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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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秦政规〔2020〕5号

颁布部门: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0-10-20生效日期:0000-00-00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0日

秦皇岛市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简称危大基坑工程)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维护周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大基坑工程(含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危大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以及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危大基坑工程建设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场地及周边环境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为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周边环境等资料。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出具相关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等进行证据保全,其他范围的建筑物等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证据保全。保全证据应当得到所有权人认可或进行公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岩土设计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编制岩土设计方案、监测方案和进行施工全过程监测。
  第三方监测单位不得与基坑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基坑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等费用。

  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岩土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岩土工程设计人员应当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应当具有国家注册建造师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及技术职称。
  监测方案编制人员应当具有国家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基坑工程应当进行第三方监测:
  (1)深基坑工程。
  (2)开挖深度不到5米,但是有降水工程且降水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有影响的基坑工程。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基坑工程纳入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范围,重点审核相关文件,进行专项巡视检查,关键部位进行旁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当提交危大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深基坑工程专家论证意见。

第三章 方案编制

  第十四条 岩土设计方案包括支护结构、土方挖填、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编制深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相关要求。
  岩土设计方案应当提出保障工程施工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的意见。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要求;注明边坡和基坑工程的等级和设计使用期限。
  降水系统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减少对地下水资源的扰动,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临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鼓励应用阻水帷幕等水资源保护措施。
  岩土设计方案是编制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编制人员应当签字,具有建造师资格的应当加盖注册建造师印章,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印章。

  第十六条 第三方监测方案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监测方案应当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涵盖基坑施工全过程、周边环境及支护体系,监测点设置合理全面,能够反映出监测物的变化特征。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 在专家论证前,建设单位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参加深基坑论证专家在市危大基坑工程专家库中抽取。
  (一)深基坑工程专家论证基本情况表;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等文件或附件(包括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图);
  (四)《河北省工程勘察成果审查合格书》及《河北省工程勘察成果审查报告书》;
  (五)《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六)建筑总平面图、地下结构平面图和剖面图、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图、证据保全资料。

  第十八条 专家论证所需主要资料: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二)建筑总平面图、地下结构平面图和剖面图、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图、证据保全资料;
  (三)基坑深度3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别、分布情况和结构层次、基础形式和埋深等相关数据情况描述;
  (四)岩土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

  第十九条 专家论证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单数),包含相关专业(其中岩土工程专业不少于2名),不得是项目参建单位人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岩土设计方案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方案编制人员;
  (五)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六)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方案编制人员;
  (七)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3日前,将岩土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监测方案及相关资料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当在论证会前对方案进行预审,并对深基坑工程现场踏勘。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先行组织论证岩土设计方案和监测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再组织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岩土设计方案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和监测方案不予论证。

  第二十二条 专家论证内容:
  (一)方案编制依据、标准是否齐全、准确;
  (二)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三)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要求;
  (四)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是否有满足相关要求的安全施工措施;
  (五)监测范围、监测点设置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反映被监测对象变化特征。

  第二十三条 论证专家应当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专家论证完成后,专家组应当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并签字确认。论证报告应对专项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论证结论为“通过”的,方案编制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专家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方案修改完善后,由专家组组长审核签字通过。修改时间不得超过15天,如超期需重新组织专家再次论证。
  专家论证不通过的,编制单位修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五条 岩土设计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出具施工图纸,加盖“出图专用章”及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或者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承担相应责任,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六条 专项施工方案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没有实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危大基坑工程进行公告,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在基坑施工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外部环境等原因调整的,修改后的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或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基坑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基坑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汇报,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监理单位负责管理监督第三方监测单位的行为,纳入监理日志。

  第三十三条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危大基坑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并进行专家论证。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将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住建局建立危大基坑工程专家库,制定专家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危大基坑工程进行抽查。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危大基坑工程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加强施工安全监管。

  第三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安全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计入失信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路工程管理适用有关公路工程法律规定;未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秦皇岛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秦建〔2018〕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基坑工程专家论证基本情况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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