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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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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6-12生效日期:2024-06-12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

  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完善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指导各县区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精准开展绩效评级,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24〕17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需要区域内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应急响应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预案体系。

  《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秦皇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

  各县区政府(含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下同)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点工业企业的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秦皇岛市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环境质量差异化应急管控方案》与本预案共同构成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科学制定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预报预测,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减缓污染程度。

  差异管控,安全第一。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行差异化管控,严禁“一刀切”。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属地管理,强化落实。秦皇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应对工作,同时要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确保应急响应工作高效执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秦皇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书记和市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和市政府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各副秘书长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具体情况见政府文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协调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负责同志兼任(具体情况见政府文件)。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2.市大气办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上报;向应急响应工作相关成员单位传达领导小组指令;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新闻媒体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2)适时修订《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动态调整应急减排清单;制定并发布应急减排管控方案;制定并发布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行业(生产工序)的预先调整措施。

  (3)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对重污染天气的污染应对工作进行实时调度指挥。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大气办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承担措施落实、督导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支持保障等责任(见附件1)。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条件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市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预警中心)会同市气象局生态与气候中心,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趋势进行预测预报。

  (三)会商。市应急预警中心会同市气象局生态与气候中心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相关专家参与会商。

  四、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一)预警分级。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一般应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预警启动条件,且预测持续时间达到预警启动标准的,根据实际污染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接到省大气办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或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时,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及时按要求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工作。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本市预测结果确定,执行省大气办应急联动统一要求。

  2.预警降级和解除。当预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48小时以上,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原则上,解除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3.预警级别的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结合实际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依法采取升级措施。

  (三)预警的审批与发布程序。

  1.审批权限。启动、调整、解除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由市大气办主任审批,启动、调整、解除红色预警依次呈报市大气办主任、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2.发布程序。接到省大气办应急联动统一要求,或市大气办根据城市空气质量会商结果提出预警意见后,按预警级别2小时内完成呈报审批工作。2小时内由大气办向各成员单位下达预警通知,必要时由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宣布启动预警。各成员单位接到应急指令后,2个小时内将接收情况反馈给市大气办。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本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大气办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在确保减排量可核实的情况下,也可采取降低生产强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治理效率的方式,减少污染排放。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应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原则上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

  (1)重点行业企业。指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39个行业企业和《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11个行业企业等,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级,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2)小微涉气企业。指电子元件、精密机加工、本册印刷、服装加工等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且不含有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但需在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3)一般工业企业。指除重点工业企业和小微涉气企业之外的工业企业。其中,非燃煤、非燃油、不使用生物质锅炉、燃气炉窑小于1.4兆瓦的、不在城市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不予以停限产,但需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塑料制品行业可参照执行。在城市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或使用上述锅炉或炉窑的企业,需结合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实际排放量,制定差异化的“一厂一策”管控措施。

  (4)民生保障企业。指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市政污水厂污泥和危险废物、农副食品加工、饲料加工(不含燃煤、生物质锅炉)、中药饮品和制剂等涉及民生的保障类企业。应急响应期间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5)其它。特殊情况下,企事业单位在发布预警后应急响应前,可向市政府提出不停产或变更应急措施的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省大气办备案后,在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核定的任务量进行生产。

  2.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和强制性污染减排。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倡导公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县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和港口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为控制港内作业船舶航行频次、减少拖轮的使用,优先安排小型船进港,锚泊期间合理减少运行辅机(发电机)的数量。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搅拌等作业,禁止高层墙体打孔、切砖打磨、搅拌干粉、清理垃圾等产生高空扬尘的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强化港口抑尘措施,适当增加湿扫、洒水频次,做到道路无扬尘。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倡导公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县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和港口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为控制港内作业船舶航行频次、减少拖轮的使用,优先安排小型船进港,锚泊期间合理减少运行辅机(发电机)的数量;优先安排进港船舶靠泊至具备岸电设施的泊位,强制满足条件的船舶在靠泊期间使用岸电;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渔船非必要不出海。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搅拌等作业,禁止高层墙体打孔、切砖打磨、搅拌干粉、清理垃圾等产生高空扬尘的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强化港口抑尘措施,适当增加洒水频次,做到道路无扬尘,同时停止易产尘散装物料(煤炭除外)的装卸作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倡导公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新能源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实施单双号限行(含外地牌照车辆)。具体限行区域:海港区和秦皇岛开发区为兴凯湖路(不含)以东、老102国道(不含)以南、东港路(不含)以西区域,其中西环路、河北大街西段(西环路以西原西部快速路)、老102国道北二环—海阳路(北环路以北)—北环西路(海阳路以西)不限行;北戴河区为山东堡立交桥(含)以南、驼峰路(不含)以东区域;山海关区为石河东路(不含)以东、关城北路(不含)以南、关城东路(不含)与上海道(不含)以西、228国道(不含)以北区域。城市建成区、县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和港口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结合天气、海况和通航环境等影响通航安全的不良因素,适时采取船舶交通管制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为控制港内作业船舶航行频次、减少拖轮的使用,优先安排小型船进港,锚泊期间合理减少运行辅机(发电机)的数量,优先安排进港船舶靠泊至具备岸电设施的泊位,强制满足条件的船舶在靠泊期间使用岸电;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渔船非必要不出海。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搅拌等作业,禁止高层墙体打孔、切砖打磨、搅拌干粉、清理垃圾等高产生空扬尘的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强化港口抑尘措施,适当增加洒水频次,做到道路无扬尘,同时停止易产尘散装物料(煤炭除外)的装卸作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六、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起,向市大气办报送前1日应急响应情况。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2日内,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对本次过程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市大气办应及时对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必要时向各有关单位通报。

  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根据总结评估结果,预案或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完成修订后报市大气办。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部门之间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报、会商、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标志性战役目标任务合理安排资金,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各县区政府应制定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人员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安全保障。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业企业管控措施需要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限产、停产期间,市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指导县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企业应在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应急响应全过程符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序实施。

  (五)落实保障。建立健全监督帮扶工作体系和应急值守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监督帮扶工作方案,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市、县、乡、村监督帮扶的包联机制,有关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对职责范围内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督导,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按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六)预报预警能力保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提升预报员业务水平。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七)医疗卫生保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备案。本预案修订完成后,向省大气办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各县区政府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市大气办备案。

  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应向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预案演练。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发布、措施落实、监督帮扶等进行演练,演练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五)预案修订。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组织结构及其职责发生重要调整,或在应对实际中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况时,市大气办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

  九、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12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52)同时废止。

  附件:1.市大气办成员单位及应急响应相关部门职责
  2.市大气办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通讯信息
  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4.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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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