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分局、直属事业单位、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鉴于目前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质量良莠不齐,个别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备案不及时、应急演练不到位、环境应急预案科学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差,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应急能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环办应急〔2018〕8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开展环境事急预案修编备案工作
(一)企业事业单位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实施的责任主体,对环境应急预案结论承担主要责任,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二)应该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范围。符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应该开展环境应急预案修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范围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企业事业单位指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三)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基本要求。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2、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拥有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技术能力,有能力预测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最不利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并确定企业风险等级等,有能力编制或指导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文本。
3、组织与管理体系健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技术质量控制和档案等管理体系,确保环境应急预案质量,并对相关档案进行归档。
二、规范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流程
(一)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1、企业事业单位可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企业如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应在环境应急预案封面注明技术支撑机构名称,编制工作组的组长仍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相关人员全程参与。
2、环境应急预案主要内容需满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中附表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表》的各项要求及有关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导则)的要求,最终形成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等文本。
在组织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过程中,应开展原有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调研,加强原有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完善,确保应急预案持续完善。
环境应急预案应严格区别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在环境应急预案中明确界定突发环境事件与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衔接,做好与上级预案、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二)环境应急预案的评审
环境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的规定执行,评审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
1、评审要求
工业园区、较大及以上风险等级企业、跨县区风险企业、涉及特殊环境敏感区的企业(如城市集中水源地等)以及风险等级调整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建议采取现场会议评审方式,市级和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此类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指导。
2、评审专家选取
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从市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按专业选择,在市级评审专家库建立之前可暂时从河北省环境应急专家库中选取。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定期对专家库进行审查更新,并同步公示。
3、评审结果应用
环境应预案编制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要求完善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专家负责评审意见落实,并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中附表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改说明表》签字,以保证专家意见的落实和环境应急预案质量。《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改说明表》与环境应预案评审意见表等一并上传。
(四)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企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企业注册并登录河北省环境应急预案形式审查系统(公众端)(http://124.239.178.130:8010/#/login),按照平台提示上传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包括环境应急预案评审表、评审意见表、修改说明表)。
生态环境备案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报送纸质备案材料。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后管理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完成后,企业应按环境应急预案要求加强应急队伍和应急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演练、培训宣传,持续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内容和体系,增强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格信息报告流程,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应急响应,积极有序应对,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四、环境应急预案监督管理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机构包括市环境应急预警中心、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市环境应急预警中心负责对全市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工业园区(开发区)、跨县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市县(区)政府、水源地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审。负责对全市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
各县区分局负责本辖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跨县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审,负责组织督导辖区风险企业开展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回顾性评估)、宣传培训、应急演练,负责对辖区已备案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
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二)监督管理方式
市环境应急预警中心和各县区分局加强备案指导,每年对较大以上风险企业环境预案抽查20%、一般风险企业环境预案抽查5%。抽查方式采用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每年6月、12月分别在市局网站公布抽查结果。
(三)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抽查结果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黑名单、白名单制度。对存在风险等级判定错误、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缺失等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纳入黑名单;对于科学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强的环境预案,纳入白名单,并作为环境应急预案范例进行推荐。黑名单和白名单在市局网站进行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等内容。
对参与纳入黑名单的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剔除市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名单,不再作为评审专家使用。
(四)督导问题整改
对存在重大问题的环境应急预案,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督导相关企业单位重新开展风险评估、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不按照要求开展风险评估、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的应急预案的企业,将作为问题线索移交执法部门,严格按要求处罚。
附件: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主要内容
1、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要做好与其他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体系构成合理、定位清晰等;
2、企业环境环境风险情况。充分利用风险评估报告结果,明确企业风险等级、风险物质和风险单元、环境风险目标、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程度、风险防控和应急设施、环境敏感受体、针对企业风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
3、环境应急组织机制。包括组织体系、构成及其职责,应急指挥运行机制、建立分级应急响应机制,说明企业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4、预防预警机制。包括预防工作情况、企业内部监控预警方案、预警信息获得途径、预警条件、预警分级、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等;
5、信息报告和通报。明确企业内部事件信息传递、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报告和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通报的责任人、程序、时限、方式、内容等;
6、应急监测。说明监测的一般原则,明确不同情景的监测点位(断面)、监测项目,明确监测执行单位等;
7、应急处置(响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则性措施、分别说明可能的事件情景及应急处置详细措施、形成应急处置卡等;
8、应急终止。结合本单位实际,说明应急终止的条件和发布程序;
9、后期处置(事后恢复)。说明事后恢复的工作内容和责任人,一般包括:现场污染物的后续处理;环境应急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维护;配合开展环境损害评估、赔偿、事件调查处理等;
10、保障措施,说明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人力资源、财力、物资以及其他技术、重要设施的保障等;
11、应急预案管理。包括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明确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要求等。
12、附图附件。包括:附件主要有信息报告和通报人员通讯录、应急设施物资清单、应急处置卡或专项预案等,附图主要有地理位置图、风险源分布图、应急物资分布图、环境敏感受体分布图、废水、雨水、清净下水管网及重要阀门设置图等。